注意!钓鱼也可能违法

今年4月,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淳化冶峪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存在禁渔期违法垂钓情形,所钓鱼品均为鱼幼仔,严重影响鱼类生长繁衍,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咸阳市2020年禁渔公告》的有关规定。

注意!钓鱼也可能违法


获知此情况后,该院第二检察部干警迅速就此问题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违法垂钓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整治。

该检察建议的及时制发,有利于淳化县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被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转发全市各院学习参考,为公益利益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注意!钓鱼也可能违法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陕西禁渔期时间

秦岭以南的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秦岭以北为4月1日至6月30日。

文:王永​​​

来源:淳化县人民检察院

(转载于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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