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
公安、渔政等部门持续加大
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切实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4月5日21时许
公安高港分局会同相关部门
开展例行长江水域联合巡查时
发现在江面上
有一艘船只正在实施偷捕作业
执法人员果断出击
当场抓获4名正在采用电捕鱼方式
实施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
查获作案使用的电瓶、电击杆等工具
查获鲫鱼、鳊鱼等23.13公斤
经侦查发现
犯罪嫌疑人史某等4人
今年3月份以来
先后3次在长江内实施电捕鱼
捕获鳊鱼、鲤鱼、白条等30余公斤
目前,4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电捕鱼
会对水生生物造成毁灭性破坏
严重影响水域生态平衡
同时
电鱼装置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
电捕鱼涉嫌违法犯罪
切勿挑战法律底线
如有相关案件线索
可向公安、渔政部门举报
让我们共同努力、共同监督
共同维护水域生态环境
来源:平安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