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递】顶风作案!禁渔期非法捕鱼,结果自己被“捕”了

【案件速递】顶风作案!禁渔期非法捕鱼,结果自己被“捕”了

每年1月1-6月15日

9月1日-10月31日

是毛里湖季节性禁渔区

可禁渔期间

总有些人安耐不住“躁动”的心

在湖边、小河等不同水域

偷偷捕捞水产品

触碰着这条法律“红线”

保护生态,人人有责

否则“捕”的可就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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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津市市人民政府加强了毛里湖的有效治理,明确规定在“禁渔区”和“禁渔期”期间严禁各种捕捞行为。津市市公安局在辖区内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对辖区内制造、销售、使用的禁用渔具及产品进行全面清查、收缴和销毁,严厉打击使用电鱼、炸鱼、毒鱼等方法进行捕捞,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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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津市警方结合禁渔期相关工作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整治非法捕捞的行动。自4月以来,津市市公安局连续办理了多起在毛里湖湿地公园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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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21时许,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毛里湖湿地公园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工具(电捕鱼)捕捞水产品。接到报警后,治安大队民警联合毛里湖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前往毛里湖连夜开展湖上巡查,成功将涉案人员雷某春(46岁,津市白衣镇人)抓获,现场扣押了电鱼电瓶、升压器等作案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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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雷某春在明知不能用电捕鱼方式在毛里湖内捕鱼的情况下,依然实施该违法行为。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雷某春对4月1日晚在毛里湖湿地公园用电捕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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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雷某春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月23日晚12时许,津市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毛里湖湿地公园王家咀湖面有人夜间偷偷抬网捕鱼。接到报警后,民警在毛里湖附近蹲守三晚,在摸清嫌疑人只在夜间捕鱼的规律后,津市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将警力分为两组,一组在岸上蹲守,一组在河面上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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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凌晨3时许,经过三晚的蹲守,嫌疑人李某喜、李某银终于出现,利用渔网、电瓶等渔具下湖进行捕鱼,正当嫌疑人准备收网时,民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电瓶、渔捅、头灯等其他捕鱼设备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随后,办案民警又将李某喜、李某银传唤至津市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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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喜(男,50岁,津市毛里湖镇人)、李某银(男,52岁,津市毛里湖镇人)两人都是本地人,对夜间在毛里湖湿地公园王家咀湖面电捕鱼的非法捕捞行为供认不讳。两人在明知道禁渔期捕鱼违法,可还是抱着侥幸心理。具李某喜交代,自己因害怕被抓,所以很谨慎,有月亮的夜晚不出来电捕鱼,专挑没月亮的夜晚,最好是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没想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还是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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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李某喜、李某银两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了解,正因为是禁渔期,市场上野生江河鱼类价格飞涨,所以才有人抵不住诱惑,铤而走险,想通过非法捕鱼谋取高额利益。

津市公安将进行更有针对性的严厉打击,多巡查,多宣传,全力营造全面禁止非法捕捞氛围,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努力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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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危害巨大,一方面,禁渔期也正是各类鱼产卵的季节,通过电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会对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另一方面,非法捕捞还会造成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违反法律法规,切莫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后悔莫及。


内容来源:常德公安

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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