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費歸村裡,二輪承包到期會給補地嗎?

當你老了付有軍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土地承包期截止之前,發包方不可以調整承包地的。但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失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但即使這種情況只要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也要按照其約定

也就是說你依然保留你的土地,直到承包期滿,也可以依法流轉,比如,轉包出租互換什麼的都可以,當然你也可以交回土地,

如果是承包期滿的話,這邊的土地您應該是交回的,你可以向你的遷入地要求劃分土地。



種田的大老粗


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嚴格、明確的規定,與二輪承包到期後是否給予被徵地農戶補地,沒有因果關係。

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徵用的,屬於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一、農村土地補償費如何分配

如果國家所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後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那麼,農村集體徵地補償款應該怎麼分配呢?

1、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主要指正生長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或正在生長的經濟林木。地上附著物是指除青苗以及依附於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設施及一般林木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徵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者所有。至於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徵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徵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2、徵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所需之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最愛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徵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於安置被徵地農民。如被徵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徵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佔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幾點:

一是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

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牴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此,對被徵地村民請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收到的土地徵地補償費支付給其的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村承包土地被徵收的,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裡的補償是基於承包經營權喪失而獲得的,與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補償有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放棄統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於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屬於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營戶基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定不一致。

二、二輪承包到期後,可否給被徵地農戶補地

1、從2023年開始,我國農村第二輪土地承包將相繼到期。到期後再延長承包期30年。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意見》。《意見》提出,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實施。

2、繼續提倡“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為避免承包地的頻繁變動,防止耕地經營規模不斷細分,進入新的承包期後,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導致生活困難的,要幫助其提高就業技能,提供就業服務,做好社會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通過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3、被徵用土地或無地農民,希望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補地或重新分地的願望在相關法律法規上不予支持。

從《意見》的規定來看,以後國家會在提供就業服務等其它方面給予被徵地或無地農民補償。當然,如果集體有機動地等未發包的土地,也是可以分給無地農民的。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1)、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2)、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3)、發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坦然淡定的心


關於“土地補償費歸村裡,第二次土地承包到期後補地嗎?根據是什麼?”的問題作出回答。

首先感謝提問者給了我回答問題的機會,在此對這一問題作出我的回答。我認為,這一問題,其實講了兩個方面,一是土地補償費歸誰所有的問題?一是二次土地承包權到期後沒有分到土地的人能不能補到土地的問題。兩者沒有必然的聯繫,在這裡我分別給以回答。

首先,關於土地補償費歸村裡的問題,是有其法律依據的。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土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新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也明文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以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從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和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補償費補給誰的問題,看得出是補給村集體,但都只有較為原則和較為抽象的表述,沒有很具體很明確的規定。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則規定得非常明確和具體:“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這就把土地補償費的所有權問題講清楚了。根據這一規定,在徵地補償時,土地補償費會全額支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一點是無以置疑的。農民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一員,土地補償費最終會按照一定的原則分配給農民個人。在這方面,國務院在2004年就作出了《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講得更為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的原則,制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土地補償費最終會發放到農民手中。至於怎麼分配?《村民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通常情況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會在適當安排從事村集體公共事業建設費用外,將大部分分配給農民,尤其是被徵地的農民。

第二方面,關於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沒有得到地的農民,會不會給補土地的問題,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也是明確的,不會補。其理由是,中央關於涉及“三農”的很多文件都談到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權的問題。如: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就在第“九”條中規定:“鞏固和完善農村集體經濟制度。落實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政策,銜接落實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的政策,讓農民吃上長效‘定心丸’”。

中央農辦主任、農業農村部部長韓長賦也曾表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應堅持延包政策,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可見,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想補分到土地的想法,鞏怕難以實現。中央之所以這麼做,主要在於穩政策,穩制度,穩權益,達到穩人心,穩社會的目的。

以上是我對這兩個問題的回答,不當之處敬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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