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3忌你知道《刑法》第2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寫的什麼嗎?

韓紅沒有出眾的顏值,沒有顯赫的背景,但她美麗的歌聲,感人肺腑的歌詞,直言不諱的軍人個性和慈善家形象深入人心。在疫情爆發後,她沒有跑到國外去快活,而是為疫區提供源源不斷的物資,用實際行動感動了所有人。

就在韓紅慈善基金會工作開展的如火如荼的時候,司馬3忌發佈了一些言論,並實名舉報韓紅基金會。隨之,事情又發生了反轉,一位律師又舉報了司馬3忌。

司馬3忌你知道《刑法》第2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寫的什麼嗎?

網絡是開放的,言論自由,但絕非法外之地,如果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輕則違法重則犯罪,尤其是針對韓紅和其基金會這樣為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個人和組織。說到此處,不知道司馬3忌有沒有看過《刑法》第2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寫的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司馬3忌你知道《刑法》第2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寫的什麼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司法解釋於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 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司馬3忌你知道《刑法》第246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寫的什麼嗎?

韓紅及其基金會在防疫治疫工作中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用實際行動贏得了大家的信任,筆者認為如果此時誰捏造事實誹謗他們,一方面恐怕會影響大家對慈善組織的信任,阻礙本次防疫工作的開展,社會影響會極其嚴重,後果極其惡劣。另一方面,人言可畏,不實言論會對人造成心理傷害,後果是無法預料的。如果有人藉此牟利發表不實言論誹謗他人,無論圖名也好,謀財也罷,皆因繩之以法以儆效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