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變更,保證人就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作者:張樂瑜 實習律師 北京步睿律師事務所


主合同變更,保證人就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是一種常見的擔保的方式。保證人的責任如何承擔,總是債權人、債務人尤其是保證人關心的問題。如果在保證合同中合理地約定保證人承擔責任方式,既可以維護債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更好地保護保證人的權利。

一、擔保法:主合同變更,保證人就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比如,某擔保公司在給債權人出具的《擔保函》中寫明,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中有針對利率、期限、償債方式等進行變更的,未經擔保公司書面同意,該擔保公司不再承擔擔保函項下的任何保證責任。


但是,上述合同條款顯然不利於簽訂主合同的債務人及債權人。因為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因某種原因未經過擔保人同意,但並未加重保證人的責任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就會導致債務人、債權人的利益收到損害。


二、司法解釋:主合同變更,未加重保證人責任,其仍應擔責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該條司法解釋實際上修改了《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將擔保法中的規定由任意性規範變為了強制性規範,消除了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其直接規定了主合同變更後,未經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後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相較於擔保法中的規定,平衡了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

三、保證人的責任到底如何承擔?


很明顯,《擔保法》第二十四條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存在矛盾之處。經過對相關司法案例的檢索,筆者發現當保證人以《擔保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為依據,主張不承擔擔保責任時,最高人民法院均選擇了適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判定保證合同在未加重保證人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依然要承擔保證責任。

即將出臺的《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由此可見,《民法典》最終採用了《擔保法司法解釋》中的觀點。


也就是說,在未通知保證人的情況下,如果主合同的變更未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仍然要承擔保證責任。而且,《民法典(草案)》生效之後,《擔保法》將被《民法典(草案)》廢止,屆時也就不存在到底該適用上述兩條法律中的哪一條法律來判斷保證人責任承擔的問題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