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张乐瑜 实习律师 北京步睿律师事务所


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就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的方式。保证人的责任如何承担,总是债权人、债务人尤其是保证人关心的问题。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合理地约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方式,既可以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护保证人的权利。

一、担保法: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比如,某担保公司在给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函》中写明,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中有针对利率、期限、偿债方式等进行变更的,未经担保公司书面同意,该担保公司不再承担担保函项下的任何保证责任。


但是,上述合同条款显然不利于签订主合同的债务人及债权人。因为如果主合同的变更因某种原因未经过担保人同意,但并未加重保证人的责任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就会导致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收到损害。


二、司法解释:主合同变更,未加重保证人责任,其仍应担责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修改了《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担保法中的规定由任意性规范变为了强制性规范,消除了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其直接规定了主合同变更后,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中的规定相较于担保法中的规定,平衡了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三、保证人的责任到底如何承担?


很明显,《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经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检索,笔者发现当保证人以《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依据,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时,最高人民法院均选择了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定保证合同在未加重保证人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依然要承担保证责任。

即将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民法典》最终采用了《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的观点。


也就是说,在未通知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主合同的变更未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仍然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且,《民法典(草案)》生效之后,《担保法》将被《民法典(草案)》废止,届时也就不存在到底该适用上述两条法律中的哪一条法律来判断保证人责任承担的问题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