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律师费有谁承担?

在诉讼案件中,律师费有谁承担?

和为贵

诉讼有风险,诉讼有成本。那么诉讼的成本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1、要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预交诉讼费。如果败诉,该费用则有原告自行承担。2、如果提起诉讼而委托律师,则要自行承担律师费用。3、时间、精力等投入。也正是因为诉讼有成本,很多人面对这些费用无力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向人民法院预交的诉讼费,有败诉方承担,大家都能理解,但律师费有委托人自行承担大家颇有微词。提起诉讼者大都是弱势的一方,之所以提起诉讼也大都是因为对方不诚信不得己而为之。此情况下,律师费让委托人自行承担就有点不近人情。很多人就提出律师费为什么不可以让败诉方承担呢?

随着司法的进步及建立诚信机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一次非常明确的指出:“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那么,哪些行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呢?1、滥提起管辖权异议。当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在15日内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所谓管辖权异议就是指诉讼的另一方即被告认为该案件不应有目前受理案件的法院受理立案,而是应该有另一人民法院受理。当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后,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人民法官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在该裁定书中或支持被告的意见或驳回被告的意见。被告或原告对该裁定书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这样以来,就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可能要用几个月的时间(含案件移送时间)来处理,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还要举行听证。法律设置这一程序的目的是基于如下因素:方便当事人、便于人民法院审理、防止恶意诉讼、防止地方保护等。有些案件,管辖法院非常明确,但被告为了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此情况就属于滥用诉讼权利。2、以不正当理由追加被告及第三人。3、以不正当的理由提出鉴定申请。4、以不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审理。5、恶意提起上诉。本身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之处,而被告为达到拖延承担法律义务的目的,而故意提起上诉。6、一方恶意发起诉讼(多指原告方)。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不属于上述情形,如果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人民法院也大都会尊重当事人的这一约定。

未来,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是民心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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