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開了,錯了,怎麼開紅字發票

在企業日常經營過程中,都會遇到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我們今天聊聊怎麼開具紅字發票的問題。

1.開紅字發票的原因

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2.怎麼開具紅字發票

發票開了,錯了,怎麼開紅字發票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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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事項名稱】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

【申請條件】

1.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申請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需取得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

2.作廢開具紅字發票信息表

《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填開錯誤且尚未使用的,納稅人可申請作廢。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 號公佈,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 號、第44 號、第48 號修改)第二十七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47 號)

【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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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繫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繫電話,可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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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在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5.納稅人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可在開票系統中申請並獲取校驗結果,即在開票系統中通過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也可憑《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申請校驗),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6.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一一對應。

7.納稅人開業設立至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73 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 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買方納稅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 年第73 號規定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或《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時,選擇“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或“所購服務不屬於增值稅扣稅項目範圍”。

8.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發生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藍字發票記載的內容開具紅字發票後,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9.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及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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