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有法律效力嗎?產生糾紛時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嗎?

印與章


電子簽章繼政策紅利後,迎來發展元年,各類“線上辦公、線上政務、線上教育、線上銷售”已成常態,作為“線上”化核心環節的電子簽章,正在從政府機關、國企單位向地產、互聯網教育、醫療、金融、高校等各個行業普及應用。

電子簽章的法律有效性也成為組織迫切想要了解的核心問題。下面,筆者將從基本法律、政策、普及應用情況以及法院判例等多個方面,幫助大家全方位解讀電子簽章法律有效性:

一、電子簽章的法律及政策依據

1、法律層面

1999年至今,國家逐步完善電子簽章應用領域法律文件,《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密碼法》的相繼出臺,為電子簽章普及應用奠定法律基礎。

(信息整理自官方公佈內容)

2、法規及政策層面

1)各級國家機關

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建部、最高法院、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稅務局、人社局、教育部、統計局、海事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0多個國家機關紛紛出臺政策推廣應用電子簽章。

2)各級地方政府

北京、上海、廣州、浙江、江蘇、江西、安徽、山東、重慶、福建等多地政府紛紛制定電子簽章應用政策,將電子簽章落實到具體政務中去。3)各類新聞事件

2017年至今,電子簽章多次在各類大型會議現場被國家機關點名推廣。

(信息整理自網絡公佈內容)

3、電子簽章的有效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2019年修訂)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可靠的電子簽名需符合的條件:

① 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② 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③ 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④ 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結合上述規定,合法有效的電子簽署行為應該符合“真實身份、真實意願、防篡改”要求。

除此以外,各地政府出臺的有關電子印章的規定中對電子印章本身的規範性做了進一步要求,主要包括電子公章圖形化特徵需與實物印章保持一致,電子職務章及電子私章印需與真實姓名完全一致。

二、產生糾紛時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嗎

在審判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符合《電子簽名法》、《合同法》要求情況下,經可靠電子簽章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是可以得到司法機關認可的。糾紛中,有效的電子合同可以作為雙方業務往來的重要司法證據,不得抵賴。

基於以上應用情況分析,各類組織在使用電子簽章時:必須確定該業務類型是否屬於不得使用電子簽章的情形。

如果確定屬於可以使用電子簽章的範圍,還應該與相對簽署方協商是否可以使用電子印章。

溫馨提示:建議交易雙方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可以使用電子簽章。

因為,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在法律、政策未明確約定不得使用的情景下,電子印章與實體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不與相對方提前取得明確約定可能因為對方拒絕使用而影響簽署進度。


契約鎖電子合同電子章


根據《電子簽名法》相關規定,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合同,與線下簽字蓋章的紙質合同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見,以電子數據為表現形式並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關鍵,如何證明電子數據才是核心。根據司法判定對電子證據的幾點要求,證明電子合同有效性需結合以下幾點:

完整性:能夠提供電子合同簽署時間、簽署地點、簽署身份以及操作日誌等有完整清晰的記錄;

合法性: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保障電子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

獨立性、安全性:提供電子合同籤、存等服務的第三方應當權威、中立,確保電子證據公正性;

綜上,當電子合同產生糾紛時,經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臺簽署的電子合同能夠作為直接有效的電子證據,證明其未經篡改、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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