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了補充偵查期後提供的證據法院會採信嗎?

lcd先生


會採納。法院一般都是根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內容來判的。也就說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所取得的這個證據材料,法院95%以上都會採納。辯護律師和被告人所進行的辯解,法官一般都是不予採納。很多的刑事案件開庭審理階段。無論是法庭辯護或者是執政階段都是流於形式。其實起訴書上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使用法律條文已經非常明確了。後面再來改變這種情況,除非有新的證據出現。


賀文博主


只要經法庭質證,必須採信。

依我之見:刑事案件證據的公安機關過了補充偵查期限,檢察院不會拒絕接受其提供,一旦公訴案件檢察院在法庭上提供上述證據法院不得以超過期限為由而拒絕接受並採信,並在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中檢察院以發現新證據為由提起抗訴的,在法律規定上更是沒有期限的。

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在收集丶提供丶判決是沒有絕對期限的。從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收集證據,到移送審查起訴,一般情況下,根據逮捕後偵查逮捕羈押期限的規定,必須在期後兩個內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取保候審的案件公安機關必須在十二個月內移送審查起訴,同理,根據”事實求是丶查清案情”的原則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過後收集移送的證據是不會以超過期限為理由拒絕接收的,而檢察院向法庭提供的上述證據法院不得拒絕接受和採信。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過後收集提供的證據的情況下有一般是不會拒絕的。

二,為什麼說又沒有期限呢?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中的規定:發現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認定事實的,當事人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刑事再審申請,或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再審的抗訴。而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發現並提供新證據的時間限制,所以,從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看,提請刑事再審申請,或者提請檢察院“”抗訴”申請的有關證據在法律上是沒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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