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全責,造成車主的損失,由誰承擔

出租車司機受個體車主僱傭時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司機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如果出租車未投保有機動車輛損失責任險(簡稱車損險)的話,車輛損失由車租車一方自負。於是,就會出現車主讓司機賠償車損,而司機認為其是打工的,車損應由車主負擔的糾紛。

那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僱主經濟損失是否承擔責任呢?


出租車司機全責,造成車主的損失,由誰承擔

案情簡介:

原審韓某訴稱:在某日,被告張某作為替班司機駕駛出租車與案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經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因張某的侵權行為使韓某的車輛受損以及停運損失,但張某拒絕賠償,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韓某修車費27503元、誤工損失3990元及相應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辯稱:我作為韓某僱傭的替班司機,雙方是僱傭關係,我在為韓某工作的時候發生的交通事故,損失應該自己承擔;韓某從事的是高風險行業,韓某應當辦理相關的行業保險以降低損失,但是韓某並沒有辦理該保險;本案屬於安全生產事故,不適用侵權責任法,張某不是故意損害韓某的車輛,事故屬意外事故,故不同意賠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韓某系出租車主,張某作為替班司機從事營運活動,雙方僱傭關係依法成立。

本案爭議焦點為: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造成僱主經濟損失是否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但該條款只對第三人損失做出規定,未對僱員是否對僱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予以明確,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亦未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出租車司機全責,造成車主的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我國民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及過錯責任原則,張某享有獲取僱傭勞動報酬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安全從事僱傭勞動生產活動的義務,否則,應承擔過錯責任。涉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據此,張某的過錯是明顯的,因此,張某應對韓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僱員的職務過錯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通常情況下,僱主對僱員不能進行全額追償,再鑑於僱員與僱主的地位和經濟能力差異,僱員對僱主的財產損害只可承擔適當賠償責任。

綜合上述理由,原審法院酌定張某賠償韓某經濟損失的30%。韓某的損失數額包括車輛維修費及停運損失,其維修費用證據充分,停運損失客觀發生,請求數額符合法律及政策規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


出租車司機全責,造成車主的損失,由誰承擔

律師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受僱傭的司機作為僱員,應當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在交通事故中,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司機在事故中負全責,證明司機對事故的發生具有明顯過錯。行為人因過錯給他人的財產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次,車損險屬於商業險,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車主投保車損險,司機以車主未投保車損險為由拒絕賠償,額米有法律依據。

再次,由於僱員的職務過錯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責任,通常情況下,僱主對僱員不能進行全額追償,因為僱員履行職責是為僱主帶來效益的活動,僱主通過僱員獲得利益,也就應當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因僱員過錯造成的風險。

最後,鑑於僱員與僱主的地位和經濟能力差異,僱員對僱主的財產損害只可承擔適當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司機的過錯程度,雙方的地位和經濟能力,酌情確定司機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案號:(2016)遼0104民初2533號、(2016)遼01民終6676號。

本頭條號文章內容僅為作者觀點,在真實案例的基礎上整理、加工而成。如您覺得本文有用之處,不妨收藏起來。關注本律師,讓我做您身邊的法律顧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