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發生事故受傷,公司擔責嗎?兩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法院這樣判

出租車司機發生事故受傷,公司擔責嗎?兩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法院這樣判

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 ......

簡要案情

2014 年 11 月,張某與某出租車公司簽訂《出租汽車承租經營合同》一份,約定出租車公司提供一輛出租車給張某用於承租經營,出租車及營運權屬於出租車公司所有,張某僅享有車輛經營使用權並每月交納承租金,租期五年。

合同簽訂後,出租車公司提供一輛出租車給張某用於經營, 給張某發放了某出租車公司的服務卡和工作服。張某對外以某出租車公司的名義搭載乘客,並按照合同約定每月向某出租公司交納承租金。某出租車公司按照交通行業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張某進行安全培訓和出租汽車營運管理。

出租車公司不對張某進行考核,也未要求張某遵守出租車公司的規章制度張某自行交納了各項社會保險。

2018 年 9 月,張某在駕駛該車輛過程中發生事故受傷。張某認為,他與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經申請仲裁後,張某訴至法院。出租車公司辯稱,雙方之間是承租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法院判決 江陰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出租車公司不具備勞動法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隸屬性,不宜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生效後,張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認定勞動關係的核心要素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的隸屬關係。判斷出租車司機與出租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首先看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本質上是勞動合同還是承租合同。如果簽訂的是承租合同,則需要看合同約定的內容及雙方實際履行的情況,雙方是否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即是否具備勞動關係的從屬性,包括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三方面。

出租車司機發生事故受傷,公司擔責嗎?兩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法院這樣判

第一,人格從屬性方面。從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來看,出租車公司的義務是允許張某在合同期限內使用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營運權,張某的義務是向出租車公司支付使用費,即承租金。因此,雙方簽訂的合同本質上是租賃合同,並非勞動合同,張某與出租車公司在人格方面不存在從屬關係。

第二,經濟從屬性方面。出租車公司不向張某發放工資,張某的收入系自身勞動所得,即扣除承包費和勞動成本後歸個人所有,自給自足,自負盈虧,且張某的社會保險也由自己交納,因此,張某在經濟上不依賴出租車公司,不存在張某提供勞動出租車公司支付勞動報酬的對價關係。

第三,組織從屬性方面。張某駕駛車輛獨立進行勞動,基本不受出租車公司的管理、指揮和監督。出租車公司對駕駛員進行培訓和對運輸車輛進行必要的管理,並非基於隸屬關係的勞動管理目的,而是由於出租行業向社會公眾提供出行服務的公益屬性以及安全營運的行業管理需要。張某的工作地點也可以根據勞動需要自行支配,工作時間相對自由,不受作息時間的限制。綜上,出租車公司僅提供車輛給張某經營使用並收取承租金,並不給張某發放工資和交納社保,也不對張某進行管理、監督和考核,基於此,不宜認定張某與出租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瀟湘晨報記者 張嶽 綜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報道

【來源:ZAKER瀟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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