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索賠11萬竟得賠償38萬!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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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賓陽縣法院交通巡回法庭調解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起訴標的為11萬多元,但最終竟得賠償38萬元,原告連連表示意想不到。到底是怎麼回事?跟著小編往下看。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17日早上7時50分許,被告黃某駕駛小轎車在送孩子上學過程中,不慎碰撞到在路肩內駕駛二輪電動車的原告張某,造成張某受傷右小腿被截肢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認定黃某酒後駕車,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事故責任。經查,被告黃某於2019年12月16日晚上喝酒,次日開車送孩子上學發生事故後,檢測體內酒精仍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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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後,因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原告張某在未定殘的情況下,便就其前期住院期間產生的部分損失向賓陽縣法院提起訴訟和訴訟保全,要求被告黃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11萬多元。

交通巡回法庭法官張波在庭前經過認真閱卷,認為有一次性解決的可能性,遂在開庭當天庭前先徵求了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願,雙方當事人均表示願意調解,法官張波遂趁熱打鐵,並就原告的傷殘等級問題即刻電話諮詢了相關業務機構,確定原告的傷殘等級為6或7級,並在此基礎上利用面對面和背對背的方式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最終在法庭的努力下,雙方就已起訴的標的和未定殘的殘疾賠償金、殘疾器具輔助費一併達成了賠償協議,由被告黃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張某事故損失38萬元,該款由保險公司賠償11萬元,黃某當庭賠償9萬元,餘款18萬元分兩次在一年內付清,避免了原告就定殘損失進行二次訴訟,真正實現了一次性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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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收到第一筆賠償款9萬元後亦當庭出具了諒解書和同意解封申請書給被告黃某,黃某對法庭的解決糾紛的努力亦表示感謝。

這是交通巡回法庭落實自治區高院“儘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活動的縮影。今年3月以來,交通巡回法庭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高院“一次性解決糾紛”的活動,運用多種方式調解交通事故案件,至今已一次性調結交通事故案件9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來源:賓陽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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