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對一個嚴重刑犯因為過去幹過對社會有益的事而將功補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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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大蟲森。[靈光一閃][靈光一閃][靈光一閃]

在我國從古至今都是法不容情,在如今法律如此健全的社會體制下,是不允許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

但是有人會說“法律不在乎人情”就是說法律的制定基本要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簡單直接點就是法律要含人性化。是的法律不講人情,但它有人情。

回到這個問題上,它說的是“法律是否對一個嚴重刑犯,因為過去幹過對社會有益的事而將功補過”,我個人認為不可以。

在我國重刑犯,通常是指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人。這些犯下重大事件的人,他們應該要為他們所犯的法承擔相應的懲罰。不能因為有過對社會有用的事,就能將功補過了。因為法不容情,每個人都應遵紀守法,依法行事,不能超越於法律之上。

國家就是有了法律的約束,社會才能安定,國家才能昌盛,民族才能得以富強。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點,謝謝![大笑][大笑][大笑]





wmlps大蟲森


根據過往的案例說明,對犯了法的人不會將功補過。但在量刑時可能有考慮。


用戶4527708084407


法律對於功與過:是分開的要看情節嚴重的成度:將功補過是可以量刑的:但要根據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力準繩‘只能減經:不能全免於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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