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之間的“奪印”大戰

中國公司對於“印信”的重視程度顯然高於國外,中國人腦海中歷來就更加看重“印把子”,誰把持“印把子”誰就把持了天下。基於這種千年來的習慣,中國公司的股東視公司印章為公司權力的象徵,誰掌握公司印章就掌握了公司本身。也是源於此種觀念,公司股東之間的權力鬥爭一旦陷入庸俗化的境地,往往也就演化成對公司印章的爭奪。無賴做法無非就是把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以及各類公章一網打盡。無論股權份額大小,股東只要拿走公司印章,立刻就可以使公司陷入癱瘓狀態,哪怕你是99%的大股東,只要公章被1%股權份額的股東掌握,大股東也只有“乾瞪眼“的份兒。如果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名章、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一併被奪,則公司就剩下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由此可見,公司這座擁有巨大財富和權利的大廈,原來只不過是一枚橡皮圖章的功力而已。

鑑於公司證照、印章的重要性,平時公司印章的保管、使用及管理工作也就顯得尤為重要,畢竟是公司的“命根子”,管不好可不是鬧著玩的。公司印章的管理應當遵循專人管理、分別管理和使用登記制度。與此同時,隨著電子簽章技術的發展,公司也可嘗試使用電子簽章,借用第三方平臺簽章可以避免公章被盜籤、被他人奪取的情形發生。

如果公司印章被股東或第三方強制佔有,公司應當立即展開“奪印”訴訟。在訴訟中,公司作為原告,以公司證照返還糾紛或返還原物糾紛為案由,向非法佔有公章的股東或其他第三方提起民事訴訟。公司作為原告可以股東大會決議代替公章,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署起訴文件。如果公司公章就是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強制佔有,則股東會決議中應當明確授權起訴文件的簽署人。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訴訟中,只要公司有證據證明公章系被告非法佔有,判決肯定會支持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但如果被告拒絕承認非法佔有了公章,公司又無法舉證,則判決即使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也可以該判決作為公章丟失的證明,申請重新刻制新的公章或重新申領營業執照,也可達到重新獲得公章控制權的目標。如果公章的侵佔人在侵佔期間使用公章給公司造成名譽或財產損失的,則公司有權向公司機關報案,追究公章侵佔人的刑事責任。

由此可見,公章作為公司的表象,也是公司主體和權力的象徵,應當代表公司全體股東的意志,一旦公章被股東或第三人惡意佔有,則背離了其本來的作用。無論是採取民事訴訟還是刑事報案,均有合法途徑供公司選擇,只要公司積極採取措施,可以避免股東之間因控制公章之爭導致公司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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