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惩“偷井盖”的,也不能放过“买井盖”的

当今社会,不管是城市还是乡村,下水道、地下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电力管道、通讯管道等地下管道遍及各地,除了这些四通八达、朱罗密布的管道以外,还有大量的或圆或方的窨井盖。窨井盖通常用钢筋水泥、金属、强化塑料等材料制成,目前市面上为了坚固耐用,金属类材质通常会选用球墨铸铁,有些“土豪”还会使用青铜材质。这样的井盖即使是卖废品也能值不少钱,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人就会铤而走险、盗取井盖。


要严惩“偷井盖”的,也不能放过“买井盖”的

“偷井盖”的危害性

井盖被盗取后,除了会给公私财产造成损失之外,还会会给市政交通和行人安全带来巨大隐患,成为一大“马路杀手”。“三岁孩子溺亡下水道事件”、“湖南女孩坠落无盖下水道事件”等恶性事故屡屡见之报端,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也带来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严厉打击偷盗井盖的行为一直是公众和执法机关的共同目标。但是,由于井盖的单个价值较低、违法行为较为隐蔽等问题长期存在,一定程度上困扰着人们。


要严惩“偷井盖”的,也不能放过“买井盖”的

严厉打击“偷井盖”

4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中对于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可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通过查阅该份意见可以发现,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同时,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做出了特别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从国家的法律层面上出发,所谓“偷井盖”的行为或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必然将有利于依法严惩偷盗窨井盖的不法行为。

也要打击“买井盖”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现在,“偷井盖”或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充分体现了法律打击犯罪的力度和决心。同时,也还需要关注另外一个问题,偷取井盖之后的非法买卖、销售井盖的链条。既然盗窃了井盖之后就是为了卖钱,那么对于“买井盖”的也不能简单放过。在很多案件中,我们都能够发现“偷井盖”之后,作案者就会把所盗窃的井盖卖到废品收购站或者不法商人。


要严惩“偷井盖”的,也不能放过“买井盖”的

那么,我们就需要认真考量一个因素,“买井盖”的人的动机是什么,他们知道“井盖”的来源吗。如果是明知道井盖系盗赃物,依然购买的,也构成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因而,如果加大对后端“收井盖”行为的打击,自然也能够有效抑制住前段“偷井盖”的行为,没有非法收购了,自然偷盗的行为也会相应减少。

“偷井盖”不是小事情,偷儿们长点心吧,莫要害人又害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