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毆打公交車司機 被判刑兩年

2020-04-18 14:17

“生命安全無小事”。每個人都要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得做出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事情。

近年來,因乘客與司機發生爭執,導致公交車發生事故的新聞屢見不鮮。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4月18日)公佈了一起案例,希望能引起人們的警醒。

案情簡介——

某日,王某酒後在A公交站臺攔車未果後心生怨恨,居然特地打了個出租車,追逐公交車至B公交站臺,趁公交車下客之際,從後門上車。

上車後,“憤怒”的王某明知駕駛員蘇某在駕駛公交車,仍採用拉拽肩膀、用塑料水瓶擊打其頭部等方式毆打蘇某,導致公交車緊急制動,1名乘客受傷。

駕駛員蘇某立即報警,乘客也紛紛指責王某,王某在公交車上等候警察前來處理。案發後,王某賠償了受傷乘客醫藥費並取得其諒解。

南京市江寧開發區檢察院以王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江寧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

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拉拽、毆打駕駛人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賠償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二年三個月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最終,南京市江寧開發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南京中院提醒:

公交車作為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乘坐人數眾多,在公交車上毆打駕駛人員嚴重威脅著道路交通安全,極易引發重大交通事故,侵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具有較大的社會危險性,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維護公共秩序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如果在公交車上發生糾紛,應選擇合法的方式妥善處理。同時,在遇到他人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時,要積極進行勸導、制止,共建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圍。

(來源:江蘇廣電融媒體新聞中心/許宸 通訊員/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南京市江寧開發區法院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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