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无效之代理意见

尊敬的合议庭:

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接受张l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l诉马bb、潘j勇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一案的代理人,根据案件证据材料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代理人简要发表如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望采纳:

一、本案争议的是“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潘j勇作为原告张l的受托代理人与马bb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本案中潘j勇明知案涉房屋价值近200万元,却超越代理权限擅自作价60万元与马bb签订合同出卖房屋,实际未收到房款,却违背事实说已经收到该房款,且事后没有得到委托人的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无效。

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本案中潘j勇和马bb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二)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否定行为人违法行为,对该条中规定的第三人的理解和适用,不应仅限缩理解为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我们知道《合同法》是1999年制定并颁布的,距今已有21年之久,对该条中第三人含义可赋予新的理解和适用。根据2017年10月1日最新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民法总则是全国人大通过实施的新法,是对合同法的吸收、概括和修正完善。因此,本案中的委托人相对于《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人潘j勇和马bb来说,即属于被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中的第三人”。因此,从这方面理解,案争合同亦属无效。

综合上述意见,代理人认为,本案争议的合同因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意思表示虚假,以及行为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据《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上述规定,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

此致

代理人:蓝雁所lv律师

二0二0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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