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债务人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

执行法官,债务人是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

——论股权执行对债权人的不利因素


太长不看版:

1、股权不值钱

2、存在隐名股东

3、执行一般采用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存在流拍风险。

1、股权不值钱

股权不值钱,也就是公司没什么盈利能力,或者没有可变现资产,并且负债严重。这种情况是最糟糕的,所以如果实际情况确实如此甚至更糟的时候,法院一般会建议不予处置,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债权人为了处置股权还要垫付一笔股权评估费用(没错,按照规定,股权评估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也就是债权人垫付)。

2、存在隐名股东

一般情况下,存在隐名股东并不会对执行债务人所持的公司股权产生影响。但是如果隐名股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满足九民纪要中提到的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即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过异议,通俗地来说就是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半数的其他股东都知道债务人只是个名义股东,实际股东另有其人,并且一直都是实际股东在出面处理公司所涉股东事务。这种情况下,一旦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支持此人的诉求,则这个债务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上是其他人的,法院便会终结本次执行。此时,债权人想执行债务人所持的某某公司的股权的想法便会落空。

3、执行一般采用司法拍卖程序进行,存在流拍风险。

如果股权有执行的价值又不存在隐名股东,那么法院一般会按照股权司法拍卖的流程走下来。在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之前,法院先告知债权人股权拍卖的风险,即流拍两次,又不接受以该股权抵债的话,法院会解冻该股权+股权如果要进行评估的话,费用由债权人先行垫付。债权人知悉其中风险并同意拍卖及垫付相关费用后,法院才会进入下一步。所以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就存在流拍风险,但其实,流拍的风险本质上跟咱们前面第一点提到的股权不值钱的风险是一致的,只不过第一点的股权不值钱是债权人的判断或者是法院的判断,流拍中的不值钱是市场的判断。所以这种风险一般是债权人不相信自己的判断或者是不相信法院的判断,坚持要进行司法拍卖的风险。

庭前独角兽微信公众号丨“图解: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案件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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