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相親平臺不靠譜,律師教你如何退費?

各位單身貴族們

有沒有接受過七大姑八大姨的“靈魂拷問”?


以案釋法:相親平臺不靠譜,律師教你如何退費?

為了能找到適婚適齡的人,單身貴族們可謂費勁了心思,90後已經成為被催婚的主力軍,他們工作較忙,圈子封閉,又加上一線城市缺乏“熟人關係”,很多平臺或者組織利用適齡或者超齡青年的焦慮心理就做起了相親生意,但很多人花費高價找相親平臺線下一對一牽線,卻收效甚微,最近本團隊就接到了相關的諮詢和委託併成功幫助客戶挽回損失。如果覺得相親平臺介紹的對象壓根不靠譜想退費,該怎麼辦?律師教你避開那些“坑”。

【案例】

去年年底,劉小姐的母親為了給自己的女兒物色對象,週末去逛了逛杭州著名的“相親聖地”——萬松書院。此後的一個月裡,劉小姐接到了好幾通某相親平臺打來的電話,邀請她過去看看。

相親平臺的工作人員告訴劉小姐,在這兒相親實行會員制,有兩檔不同的服務等級。5800的會員,一年介紹相親12次,8800的會員,一年介紹不限次數。除了一對一的相親,還會定期舉辦各種交友活動。

劉小姐說。抱著試試看的心態,她支付了5800元,成為了一名正式會員。

對方的紅娘沒過幾天就給劉小姐介紹了一個男孩子。沒想到,兩人並沒有擦出一丁點兒愛的火花,才見面聊了半個小時,劉小姐就感覺聊不動,藉故離開了。

結果第二次見面就更可氣了,這個男孩子的媽媽居然出現,對劉女士的條件指指點點,劉小姐覺得這個相親平臺介紹的實在不靠譜,想要退費,那麼她該怎麼辦才好呢?


以案釋法:相親平臺不靠譜,律師教你如何退費?

聚焦本案,就會有以下幾個問題:

1、平臺介紹的對象“靠不靠譜”標準是什麼?

2、覺得不靠譜是不是就可以要求退費嗎?依據是什麼?

本案中劉小姐與相親平臺約定了具體的服務內容,相親平臺收取了服務費,雙方就形成了有效的合同關係,雙方都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這起糾紛中,根據劉小姐的表述,相親對象需要滿足本地人、年薪10萬以上兩個硬性要求,而且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但相親平臺提供的相親對象未滿足上述要求,則相親平臺構成違約,

合同中對相親對象,相親條件的具體約定就是“靠不靠譜”的衡量標準。

本案中相親平臺違約,劉小姐可以蒐集相關證據,要求相親平臺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劉小姐想要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退款,就需要看合同條款對於合同解除及違約的相關約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的解除的條件,則只要劉小姐的情況符合約定的解除條件就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解除的條件,則需要看相親平臺的行為是否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的條件。

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解除的條件,相親平臺也不存在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等法定解除的情況,劉小姐僅憑“對介紹的對象不滿意”、“對服務不滿意”為由要求退款,缺乏證據基礎,很難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筆記

所以覺得相親對象不靠譜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退費,但是消費者在簽約時應當將所需要的擇偶標準量化並約定在合同中,一旦平臺出現介紹的相親對象不滿足自身設置條件時,就可以向平臺主張退費。在本律師團隊代理的案件中,通過向對方發送律師函,以及與相關部門投訴,平臺方積極與律師溝通解決,最終幫助會員挽回損失。

此外,在代理的案件中,常見的情形還包括相親平臺的紅娘離職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最終未達到雙方所約定的相親對象的數量要求,比如雙方約定在規定期限內介紹8個,實際上只介紹了3個,在這種情況屬於平臺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到期後消費者可以以平臺方違約為由進行維權,法院一般會支持消費者減相親平臺已提供過服務的費用,對其他部分費用退還。

參考案例:1、(2018)閩0102民初7146號民事判決書

2、(2018)渝0107民初8354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當然如果平臺方主張因為消費者原因,如消費者在前3箇中已經有正在交往的目標對象所以平臺方沒有繼續為消費者匹配新的人選,則平臺方存在舉證責任,對於正在交往是否屬於正式戀愛不存在嚴格界限,加上屬於隱私關係很難舉證,這種情況則需要證明會員明確提出戀愛需要中止或者平臺方有充分證據證明會員與他人已領取結婚證,否則平臺方就有義務為會員繼續履行介紹對象的義務。在本律師團隊代理的案件中就存在上述情形,最終平臺方扣除了已介紹人選所需費用後,退還了剩餘費用。


實際上,會員退費原因五花八門,但因”相親“本身很難對概念進行量化與界定,加上平臺方的審核能力有限,甚至有些平臺用“婚託”充當相親人選,最終導致會員“雪上加霜”,不僅花費了高額的服務費用,心理上備受折磨,最終退費也因證據不足而受礙。


以案釋法:相親平臺不靠譜,律師教你如何退費?


對此我們進行了反向的法律檢索:

1、消費者以紅娘不專業,提供的服務不值合同金額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2016)滬0110民初10774號民事判決書】

2、消費者以婚戀平臺宣稱實名制,但實際未實名,構成虛假宣傳,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015)三中民終字第07161號民事判決書】

3、消費者以婚戀服務不到位,構成欺詐為由,請求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7)滬0115民初7300號一審民事判決書】

4、消費者以被網友騙取錢財,婚戀平臺審核不嚴格為由,請求婚戀平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費者應向具體的個人請求承擔法律責任。【(2018)粵03民終17550號民事判決書】

8090後們承受著房價高昂的焦慮,也同時接受著被“催婚”的壓力,但在“相親”這件事上還是應首先自我保護,幾年前蘇享茂與翟欣欣案就敲醒警鐘,由於平臺方調查取證權限有限,且目前國內婚姻檔案情況沒有聯網,平臺方對對方情況無法提供背書,這就要求會員方在初期要更加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在與婚戀平臺簽訂合同時,量化對方服務標準,即便如此,也很難規避平臺方採用“託”的方式與會員進行見面充當人數,對此會員很難識別。所以在尋找平臺進行相親時,不可毫無防範意識,一旦出現問題及時與律師溝通積極維權。

最後,祝大家都有良人相伴,不必為“相親”而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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