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寒楓
鮑毓明,1972年出生,中興通訊獨立非執行董事、傑瑞股份及其附屬公司(合稱“傑瑞集團”)副總裁兼首席法務官。1994年獲天津大學獲工學學士學位,1999年獲天津大學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碩士學位,2001年獲美國橋港大學計算機碩士學位;具有中國律師資格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資格
如果不是四月九日一篇報道,直指鮑毓明性侵養女,那麼眼前的這個人是一個多麼令人肅然起敬的成功人士。儀表堂堂事業有成,還是高精尖的法律人才,然而剝開假面,他所做的一切又讓人瞠目結舌。 他的確會鑽空子,作為資深法律專家,他很準確的選擇了小女孩滿十四歲時實施自己的罪惡計劃,在他和女孩兒共同生活的幾年中他從來不去辦理收養手續,面對輿論的聲討,他又拋出來兩個人是你情我願的戀愛論,曝光兩個人聊天記錄,用來證明自己並不是性侵。然而不管怎樣,他沒有否認親密關係,也就是說一個四十多歲的男子和一個僅十四歲的女孩有親密關係,無論真相如何,他都讓人噁心。那麼小的女孩子怎麼下得了手,怎麼忍心下手!
然而再懂法,再能為自己辯論,他也絕無可能全身而退了,輿論對他的聲討,已經讓他聲名狼藉,光鮮的畫皮被剝下,他所作所為曝光於人前, 4月10日,人民日報官方微博在評價該案件時表示,某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養女四年,令人駭然!那些摧折人心的細節是否屬實?全社會有責任求證,執法機關更有責任調查。並表示該案事關重大,不容煙雲繚繞,不容霧失樓臺,盼真相大白
其所在企業也立刻有了回應,在強大的輿論面前,他即便僥倖逃脫法律制裁,也終身被釘在了恥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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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至今日,這個王八蛋再全身而退的可能性已經不大了。
喪盡天良的鮑某把“養女”帶到身邊才兩三個月,就在這個小女孩(化名小蘭)年滿14歲時姦淫了她。以後又引導她看兒童色情片,在居所裝攝像頭進行監視,還跟少不更事的小蘭說:“爸爸”把你摁在床上…………是爸爸對你好,喜歡你……,這就是未雨綢繆,引導小蘭將來在事發時,為自己開脫罪責。
鮑毓明“鑽空子”只能減輕受處罰程度,要“完好無損”已是白日做夢!由於他罪孽深重,現在已經掀起軒然大波,全國人民尤其是如韓紅、周冬雨等一大批有分量的女同胞進行了高度關注,不容他光彩照人地再活下半輩子了。
這個人面獸心的傢伙有鑽空子的能力。作為從業20年的資深律師,對法律有通透的理解,而且似乎有恃無恐。網上有說,早在2011年(小蘭是2015年末來到他身邊的)的時候,他自己就寫了一篇名為《從“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護的差距》的博客。他認為:“我國目前對幼女性侵害的打擊確實存在不足。”。這是否意謂著,他熟悉法律又將要利用法律來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呢?
他還說:“中國刑法對‘姦淫幼女罪’有專門定義,特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是否自願。".觸目驚心,這是否能證明他已經提前為自己的“嗜好”找到了逃避法律嚴懲的辦法,做到胸有成竹後,才生髮了明目張膽的犯罪事實呢?好陰險、狡猾的律師啊!我國司法明文規定:
‘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熟知此案經過的朋友都知道,這位道貌岸然的偽君子,正是在小蘭年滿14歲的時候向她下毒手的。細思極恐,如果小蘭稱是自願的或者不聲張。那麼,這個王八羔子就有可能全身而退!所幸,小蘭上派出所狀告了他的禽獸行為,這足已表明小蘭自己並不是自願的。這個空子已經被堵上了。鮑毓明苦心孤詣設計的套路已經被瓦解了。
所以,衣冠楚楚的鮑毓明再想“全身而退”談何容易?照目前的狀態,縱使他不以“姦淫幼女罪”判刑,最低“強姦罪”是逃不了的,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希望星晨58298869
我對定罪,報樂觀態度。
1、這個事件應該分為兩個階段,以2019年1月到4月為節點,之前的行為,鮑有非常多的有利證據,證明女孩自願非強姦,所以接下來女孩就不要往之前用力了,除非證明鮑的證據是假的,否則,女孩證據完敗。
2、看《南風窗》的報道,憑感性認為,女孩是有利的,但是看了《財新網》的證據,女孩是非常被動的,跟我們之前分析的一樣,鮑懂法,收集了很多自我保護的證據,所以之前警方的撤案處理,看不出來什麼問題的。
3、現在是再立案,我估計律師也會重點從第二階段入手,從2019年1月到4月開始,兩個人的關係發生惡化,而這期間可以找出對女孩有利的證據。
4、定強姦罪重點的一次是《南風窗》報道女孩生理期高燒強暴毆打,自殺,送到派出所,報警強姦,如果南風窗報道屬實,這個事件是對女孩最有利的,完全可以運用好。但是財新網沒提到這件事,迴避就有文章可做。
5、綜合兩個媒體報道看這個案子,鮑是非正常心理的戀童癖,利用女孩母親鬼迷心竅,騙取了女孩母親的信任,以收養為名養了一個小情人,女方是應該接受這個事實的,因為有聊天記錄為證據。後因為女孩漸漸長大發生衝突而拒絕,因為絕望而自殺,報警。
6、如果實在證據不足,那麼可以參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已滿14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教育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