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女子“反殺案”推翻原判,越判越重


【前沿】

正當防衛條款曾一度淪為殭屍條款,不僅因為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條款的適用條件過於嚴苛,而且因為國內歷來死者為大,一旦發生命案,如果法院適用正當防衛條款而使得被告人脫罪,死者家屬可能會圍攻法庭,法院出於判決的社會效果會進行妥協。但是正義不該向非正義妥協,法不能向不法低頭。山東辱母殺人案、崑山龍哥反殺案等正當防衛的熱點案件,推動正當防衛條款從殭屍條款變為合法公民的盾牌。麗江女子反殺案,與前述案件不同,本案爭議點在於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入罪出罪的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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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2006年6月23日晚,曾某利(冷蘭丈夫的婚外前對象)在她的租屋內,與劉某平(冷蘭丈夫)發生爭執。隨後,曾某利多次給冷蘭打電話,進行挑釁,並要求冷蘭“過來領人”。接到電話時,冷蘭正在削水果。她順手把水果刀帶上,開車前往曾某利的租屋。當晚22時40分許,冷蘭和曾某利見了面,隨後發生了爭吵。劉某平從中勸解。爭吵中,曾某利跑進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出來,在冷蘭面前晃動菜刀,冷蘭立即拿出水果刀,與曾某利對峙。劉某平站在二人中間勸解、攔阻,但沒有攔住,兩女子撕打了起來。後曾某利再次跑回廚房,雙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來時,冷蘭和劉某平發現,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傷。這時候,冷蘭的家屬趕到。多名目擊證人說,一進門,就發現曾某利躺在牆邊,肚子在流血。冷蘭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曾某利被送往醫院搶救,當晚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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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經過】

1. 2006年12月5日,永勝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冷蘭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人死亡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永勝縣人民法院稱,冷蘭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脅的情況下,用自身攜帶的水果刀相對抗,屬於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其防衛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對方死亡的重大損害後果,應認定為防衛過當。

2.2019年11月11日,麗江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防衛過當的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因此認定冷蘭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的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向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2019年12月25日,麗江中院經審查認為,檢方的抗訴理由成立,指令華坪縣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4. 2020年4月15日,華坪縣人民法院再審作出改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冷蘭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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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改判理由】

第一,曾某利是先持刀與冷蘭發生撕打受傷,還是在撕打受傷後跑回廚房拿菜刀出來後倒在現場,存在疑問,對該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冷蘭是否是在曾某利進去廚房拿著菜刀衝向自己時用水果刀刺傷對方,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防衛過當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無法排除合理懷疑。

第三,冷蘭接到曾某利電話,在未存在實際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攜帶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圖存在合理懷疑,曾某利受傷後二次進入房間又很快出來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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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判決違背法理】

排除合理懷疑、證明結論的唯一性是入罪的證明標準,若達不到該標準,應該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在不能查明案發時冷蘭是否是在被害人用菜刀攻擊在前、冷蘭用水果刀在後時,應該按照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認定案發時冷蘭具有防衛性質。

故再審法院的判決違反了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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