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按摩師“反殺案”擇期宣判

本報訊(記者 李卓雅 王天琪)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遼寧撫順的44歲殘疾人按摩師於海義在店內休息時,與酒後強行闖入店內的呂某廝打時將對方捅傷,致其死亡一案引發關注。昨日9時,該案由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於撫順市看守所法庭開庭審理。

檢方認為,於海義於案發凌晨在其工作的足療店休息時,被害人呂某強行推開門鎖進入室內,二人發生廝打,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於海義持摺疊刀刺傷被害人呂某,其行為屬於防衛行為,但鑑於被害人呂某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兇器,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被告人於海義卻使用刀具進行防衛,並致被害人呂某死亡,於海義並非只能採取此防衛行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終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上,於海義認為起訴書起訴內容並不全對。於海義表示,呂某強行要進入店內時他覺得很害怕,而且當時沒有反應時間,無法判斷對方是否帶了工具,覺得對方可能是帶了工具,所以才進屋裡拿了刀。

於海義說,他和呂某並不認識,只是見過,因為他曾給呂某做過足療,在足療時也沒有與呂某發生過沖突、口角等。事發時,因為店內已經關燈,且店外沒有路燈,他無法辨認呂某的身份。

於海義的辯護律師則表示,案發時,於海義心裡是極度恐懼,非常慌張的,所以持刀防衛是可以理解的。同時,於海義有救治呂某的行為,且隨同救護車去了醫院,並交納了醫藥費,說明當時於海義是主動承擔了責任的。希望司法機關可以考慮當時於海義所處的環境換位思考,並對比雙方的實力,作出對防衛人有利的分析。

本案在公訴的同時,死者家屬還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喪葬費3萬餘元, 死亡補償65萬 ,精神撫慰金10萬,總計82萬餘元。

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認為,於海義雖有殘疾證,但是其生活行為都未受到殘疾的影響。按摩店雖然不是24小時開放,但曾有顧客在12點之後在按摩店接受過服務。所以不應按照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來追責,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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