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女子“反杀案”推翻原判,越判越重


【前沿】

正当防卫条款曾一度沦为僵尸条款,不仅因为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而且因为国内历来死者为大,一旦发生命案,如果法院适用正当防卫条款而使得被告人脱罪,死者家属可能会围攻法庭,法院出于判决的社会效果会进行妥协。但是正义不该向非正义妥协,法不能向不法低头。山东辱母杀人案、昆山龙哥反杀案等正当防卫的热点案件,推动正当防卫条款从僵尸条款变为合法公民的盾牌。丽江女子反杀案,与前述案件不同,本案争议点在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入罪出罪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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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2006年6月23日晚,曾某利(冷兰丈夫的婚外前对象)在她的租屋内,与刘某平(冷兰丈夫)发生争执。随后,曾某利多次给冷兰打电话,进行挑衅,并要求冷兰“过来领人”。接到电话时,冷兰正在削水果。她顺手把水果刀带上,开车前往曾某利的租屋。当晚22时40分许,冷兰和曾某利见了面,随后发生了争吵。刘某平从中劝解。争吵中,曾某利跑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在冷兰面前晃动菜刀,冷兰立即拿出水果刀,与曾某利对峙。刘某平站在二人中间劝解、拦阻,但没有拦住,两女子撕打了起来。后曾某利再次跑回厨房,双方停止了撕打。曾某利再次出来时,冷兰和刘某平发现,曾某利的腹部已被水果刀刺伤。这时候,冷兰的家属赶到。多名目击证人说,一进门,就发现曾某利躺在墙边,肚子在流血。冷兰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曾某利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晚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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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1. 2006年12月5日,永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冷兰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永胜县人民法院称,冷兰在受到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用自身携带的水果刀相对抗,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其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对方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2.2019年11月11日,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防卫过当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冷兰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2019年12月25日,丽江中院经审查认为,检方的抗诉理由成立,指令华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4. 2020年4月15日,华坪县人民法院再审作出改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冷兰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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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理由】

第一,曾某利是先持刀与冷兰发生撕打受伤,还是在撕打受伤后跑回厨房拿菜刀出来后倒在现场,存在疑问,对该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冷兰是否是在曾某利进去厨房拿着菜刀冲向自己时用水果刀刺伤对方,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第三,冷兰接到曾某利电话,在未存在实际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携带水果刀前往曾某利租住房的意图存在合理怀疑,曾某利受伤后二次进入房间又很快出来的目的、理由存在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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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判决违背法理】

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结论的唯一性是入罪的证明标准,若达不到该标准,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在不能查明案发时冷兰是否是在被害人用菜刀攻击在前、冷兰用水果刀在后时,应该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案发时冷兰具有防卫性质。

故再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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