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赵杰)近日,我院依法对在运动场盗窃手机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批准逮捕!
本院根据案发地点,整理了相关案件:
发案2起:
1、某日下午3:00左右,被害人张某某在秭归中医院后篮球场打篮球时,将手机放置在篮球架背后,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
2、某日下午5:30左右,被害人马某某在秭归中医院后篮球场打篮球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手机的挎包放在篮球场旁的台阶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
坐标2:茅坪法庭后篮球场
发案2起:
1、某日晚7:00左右,被害人王某某在茅坪法庭后篮球场打篮球时,将装有手机的外套脱下后放在篮球场旁花坛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
2、某日晚7:30左右,被害人李某某在茅坪法庭后篮球场打篮球时,将手机放在篮球场旁花坛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
坐标3:南门广场
发案1起:
某日晚7:30左右,被害人向某某在南门广场踢毽子时,将随身携带的装有手机的布袋放在广场旁花坛上,犯罪嫌疑人杜某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
检察官提醒:
人们在运动锻炼时,往往将随身财物随意放置在就近花坛、阶梯等处,因锻炼时无暇顾及且运动场人员混杂,犯罪分子则趁机下手。
1、健身锻炼时尽量不携带贵重物品;
2、多人结伴同行时,应请同行人帮忙照看;
3、物品应放置在有监控区域且在视线范围内;
4、发现财物被盗及时报警,切勿认为数额不大、难以找到而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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