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案再發生,在校學生被打斷門牙,誰應該為傷者買單,學校應該負什麼責任?

東邪體壇泰山


校園欺凌誰都不願看到,但從未消失,每年網上報道的都不少。

學生被打斷門牙,肯定是打者為傷者買單,至於學校有何責任,要看具體情況:

第一:如果學校老師看到了不制止,那學校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二:如果學校沒有進行過不能打架,不能欺辱別人的教育,那麼學校肯定有責任。

除了以上情況,個人認為,不可把任何校園欺凌都算在學校的頭上。

如果孩子在街上被別人打了,難道也是學校的責任?把學生的任何問題都怪罪於學校本身就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校園欺凌之所以長期存在,杜絕不了,是有很多原因的,不僅僅是學校的教育問題。

第一:現在的學生對學校沒有敬畏之心。

現在的學生,知道學校並不能把他怎麼樣。就算他打架、鬥毆、違反紀律、學習極差,學校一不能讓他留級,二不能開除他。人家怎麼會敬畏學校?

第二:《未成年人保護法》徹底縱容了部分學生的惡劣行為。

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這樣的法律保護下,個別人的行為就越發無法無天。

殺害父母,因不滿14週歲,不負任何責任;

欺凌別人,因不滿14週歲,不負任何責任。

等等網上報道的太多太多了。

第三:老師不敢、無法教育的缺失。

現在所有孩子都知道,老師是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如果有此行為,家長和學生有權利起訴老師。

對於體罰的邊界還很模糊,很多老師也被某些家長告怕了,面對學生的違紀、惡劣行為,不敢教育,不敢懲罰,導致學生越來越難以管教。

這部分學生時間長了,就越來越無法無天,甚至作出一些犯罪行為,這都是存在的。

以上現狀不改變,要想杜絕校園欺凌,就是白日做夢!

學校有權處罰違紀學生,老師不怕家長告敢管違紀學生,嚴重欺凌者要受法律制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禁止校園欺凌的發生。

任何一種行為的多次發生都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學校教育從來就不是萬能的,還需要家庭社會的密切配合。唯有如此,校園欺凌才有可能杜絕。

大家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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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真的很讓人無奈,並且憤怒,作為一個家長,我深深的有一種無力感。

尤其是當我看到14歲少年殺害10歲女孩,法律卻拿他沒有辦法時;

7歲女孩眼睛被塞入紙片,校長卻說小孩子只是打打鬧鬧時。

法律和學校可能都不會去保護孩子,那麼我該怎麼跟孩子說呢?

昨天晚上我跟5歲的兒子聊了這個問題,真的深深的無奈。

我跟他說要找老師求助,可是我知道很多時候,面對校園霸凌,老師是不作為的,校長也可能是不作為的。太多校園霸凌案中,老師都是模糊存在的。

我跟他說爸爸媽媽會保護他,他很擔心,如果爸爸媽媽也保護不了他怎麼辦,我說爸爸媽媽還可以找到警察一起來保護他。

可是我也知道,警察很大可能是不管的,尤其是霸凌沒有上升到案件程度的時候。

可是,霸凌,在別人眼中覺得不嚴重的霸凌,對於孩子來說卻是天塌一樣的事情啊。

打罵、侮辱、孤立,這些霸凌只有在當事人身上的傷害是最大的。

我只能告訴自己,如果我的孩子被霸凌,我一定會不計代價的保護他。

我也只能告訴他,我一定會保護你,如果有人欺負你,那不是你的錯,告訴爸爸媽媽,我們一定會幫助你。任何人都不可以欺負你。

我的孩子可能還不懂什麼是霸凌,可是他害怕得開始哭起來了。

我只能告訴他,霸凌別人的人,會選擇兩種對象:一種是不被父母保護的孩子,一種是沒有朋友的孩子,你有朋友,他們不會選擇你。

可是,即便如此,我也害怕自己不能護他周全,我希望有更多的立法出現,來保護我們心愛的孩子,保護這個社會上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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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經常發生,作為一名工作20多年的語文老師,每當看見這樣的情況都非常心疼,不管是打人的孩子,還是被打的孩子,都讓人覺得非常難受。但是我不同意,把所有的責任都推到學校和老師的身上。

1.老師有及時教育和制止的責任。

校園欺凌的出現還是會有一定的苗頭,作為老師要及時教育,當發現孩子有被欺凌的現象,或者是有欺凌別人的現象,老師都應該及時教育和制止。

沒有哪所學校的老師不希望孩子平平安安,健健康康。一般當聽說有誰要準備去欺負誰時,老師都會及時制止,並進行教育。如果老師不知情是不能全怨老師的,如果事情出現苗頭時,老師置之不理,那麼老師應該要有一定的責任。

作為老師,要讓孩子們認識什麼是校園欺凌,校園欺凌有哪些危害,怎麼保護自己,預防校園欺凌。

2.雙方家長都有教育的責任。

家長是孩子第一任老師,在孩子小時候就應該教育孩子,學會怎樣保護自己,當然還應該教育孩子不能去欺負別人。


孩子之所以會被欺負,往往是因為不會保護自己,或者是性格懦弱;孩子之所以要欺負別人,往往與孩子生活的環境有關,有可能是離異家庭,孩子無人管教,有可能孩子經常遭受父母的打罵,所以也就用打罵的方式對待同學。

不管是老師還是家長,一定要教會孩子怎樣保護自己,另外要給孩子創造與安定、和諧的生活環境,不要給孩子樹立壞榜樣。

3.家長們要相互理解,各自教育自己的孩子。

很少有家長喜歡自己的孩子打架,但是當遇到孩子打架時,我們應該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打別人的孩子,該賠醫藥費的家長要及時賠付,讓孩子知道犯了錯誤要承擔後果;被欺負的孩子,也要學會學會堅強的面對,家長要注意不要因為這件事情對孩子造成不良影響,更不要因此不依不饒,在孩子心理上留下陰影。

一個孩子都是爸爸媽媽的寶貝。不要讓孩子成為熊孩子,也不要讓孩子一味的被別人欺負。當出現校園欺凌的情況時,孩子們要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及時給老師和領導彙報。學校也要利用多多媒體進行宣傳教育,老師們要及時關注學生的心理動態。當孩子有小摩擦時,要及時化解,出現校園欺凌的情況是要及時解決。

我是語文教育楊柳依依,關注語文教育,關注孩子健康成長。


語文教育楊柳依依


校園欺凌案件發生,是一個沉重的話題,也是一個無奈的話題,還是一個普遍的話題!這是學校家長和遵紀守法的學生都不願看到的情況,但是,一直都在制止,從未停止過發生!

一名在校的學生,在學校裡,被其他學生打斷了門牙,學校是否有責任?學校的責任是什麼?這不是一句話就可以說清楚的,要根據當時情況來判斷。我堅決反對,那種一張嘴就是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說法,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說法,在這個問題的答案下,我看到了這種說法,很無知,也很令人氣憤!

對於學生教育,沒有一所學校,不把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但是任何的教育,都不是萬能的,如果教育是萬能的,那國家機器當中的警察,監獄就都可以取消了,這是非常不現實的情況,是最基本的常識。

如果這個被欺負的學生,在被欺凌的過程中,學校的老師看到了沒有管,這樣的情況下,學校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如果一所學校,從來沒有教育過學生不準打架,從來沒有教育過學生要遵守紀律,那麼,學校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一所正常的學校,可以說是天天講,課課講,這種情況下,學校能有什麼責任?!

對於這樣的欺凌事件,學校能做的就是調解,讓被欺凌的和欺凌的學生的家長,坐到一起來,協協商解決這個問題,產生的醫藥費用,當然應該有欺凌的一方負責。

那位答主說,學校不應該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想問一下,學校不應該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就是應該激化矛盾了,讓雙方家長也上演全武行?這是一種極其不負責任的說法!學校不是執法部門,不是司法機關,學校能做的就是調解,然後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其它的,學校真做不了,如果這位答主能做到,應該到學校裡來,不要站著說話不腰疼,你的回答太無知無畏!

我們希望,所有的學生家長,都能積極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教育工作,先求成人,再求成才!大家都這樣做了,頑劣的學生少了,欺凌事件也就會少了,學校的環境的和諧,你就可以期待了。而實際情況是,現在有很多的熊家長,導致了很多的熊學生,而學校老師根本就無權管理。校園欺凌案件頻發,防控不力的原因就在這裡!


當代師說


責任是個問題,責任心是一個教育工作者應該擁有的最基本的素質,發生校園欺凌案,學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校園欺凌案的發生不是偶然的,它與學校的日常管理存在著必然的聯繫。校園欺凌案面面觀,幾乎所有發生校園欺凌案的學校,在日常管理方面都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學校管理嚴謹的學校發生校園欺凌案的概率非常小,學校的不作為助長了有些同學的囂張氣焰,有的甚至是校長的親戚朋友,達官貴人的孩子,令人氣憤,值得深思。

學校“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處理方式,助長了欺凌者的不良習氣,有人撐腰的感覺很不好。

發生了校園欺凌案,有的學校礙於面子,不想曝光,私自解決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處理方式,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是校園欺凌案頻發的根本原因。


欺凌者家長的蠻橫無理,包庇重容是發生欺凌案的罪魁禍首,真是大小一對畜牲!

俗語說的真好,上樑不正下樑歪!有什麼樣的家長,就有什麼樣孩子。有的家長真是讓人無語:我們賠錢就是了?是可忍孰不可忍,我們願意賠錢,也可以打你嗎?

傷者的醫療費用就算有欺凌者的監護人承擔,但是孩子心靈的創傷誰來負責?

骯髒的金錢不是萬能的,孩子一生的傷害誰能負責的起?

結論:家校聯動,杜絕校園欺凌案才是硬道理!不要讓我們的孩子受傷才是真正的好。拒絕校園暴力,從我做起!


東邪體壇泰山


很多事情都壞在追究責任和推卸責任上


劉世偉19


關於公務員我個人認為是弄錯了!首先要大量減少公務人員才正確,減輕社會負擔。應該分四層次上升才行:

第一步考一年合統;第二步在篩選考三年合統;第三步再篩選考五年合統;第四考為公務員。重點突出在素質品德和工作能力方面把關,公務員定性也是合統制。

部隊幹部、國企定性在第三步上,其它一般定性在第二步上,剛畢業的大學生從第一步開始。

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幹部隊伍的素質和品德,堵絕不正後門,幹部隊伍堅強起來, 國家和社會才有希望!!!


用戶1865749743923


很高興能夠回答這個沉重的問題,隨著《少年的你》熱映,一個以前很少被關注的問題浮出了水面——校園欺凌,成為了現今人們熱議的焦點之一。校園欺凌,可能是受害者一輩子的噩夢。

在教育中,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教育的缺失,孩子們沒有樹立正確的人際交往觀念,同學之間的感情也會變味甚至起衝突,升級為校園欺凌事件,造成嚴重的後果。對於校園欺凌,學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家長也難辭其咎。

面對欺凌,我們不能直說不,我們更應該去做點什麼。教育部等十一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對中小學生欺凌的條件予以了較為明確的劃分,並要求各地各校能夠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但明文規定卻對襲來的拳腳束手無策,各地校園欺凌頻發,對此,我們該怎樣去保護自己,現在談一下我的觀點。

第一,學生層面。學生作為校園欺凌的主體,我們該怎麼樣去防範抵制校園欺凌,首先需要與同學建立良好的社交關係,擴大自己的社交圈,性格活潑且有同伴的學生更不容易遭受校園欺凌;第二,加強體育鍛煉,在自身層面上增強實力;第三,對待不公勇敢說不,增強自信,勇於抗爭;第四,如遇到欺凌要主動尋求老師家長的幫助 ,積極尋找解決方法。自信,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能夠有效避免欺凌問題的發生。

第二,學校層面。學校首先應加強學生道德層面的教育,教書與育人同等重要,不應只注重分數而忽略了學生人格的發展。對於欺凌事件,學校應第一時間參與進來,而不是含糊其辭甚至為了所謂的名聲將事件大事化小,這樣會助推欺凌的發生。對待欺凌學校要明確自己的態度,對待欺凌者不能只是停留在批評說教的層面上,要讓他嚐到自己所造成的“苦果”,對待旁觀者也要進行約談,冷漠的觀眾甚至比施暴者更加可恨。健全完善學校相關機制與處罰手段,是有效減少欺凌事件的關鍵。

第三,家長層面。無論是受害者還是欺凌著,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都有著重大的過失,家庭環境的影響是孩子成長具有直接影響,父母關愛的缺失或者溺愛影響了孩子心智健康發展,也會助推欺凌事件的發生。作為家長,我們要時刻關心孩子成長髮展,強化孩子建立快樂、自信、樂觀、勇敢的生活習慣,對待孩子欺凌不能只靠打回去解決問題。家長應與孩子建立有效的溝通,瞭解孩子心理動向,培養孩子面對挫折冷靜處理問題的能力並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讓孩子能夠懂得怎麼樣維護自身利益。

第四,國家層面。現在孩子自身思想發育不健全,認識不到位,孩子犯錯的成本太低導致孩子對欺凌事件嗤之以鼻。校園欺凌作為一種社會問題,需要依據欺凌者的具體行為及後果,來確定需要追究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現在對於欺凌事件尤其是較小的欺凌事件,一般是由家長及學校去解決甚至不解決,但對於孩子的身健康卻有著嚴重的影響,我們應該健全法律法,狠抓落實,合理分析欺凌事件,讓施暴者得到應有的懲罰,也是給校園欺凌敲響警鐘。

第五,社會層面。淨化校園周邊環境,杜絕不良社會風氣對學生的影響。校園安全離不開社會的影響,對於孩子的健康發展,國校家相結合,一起向不良的社會風氣挑戰。社會層面我們應加強對校園欺凌的輿論聲討,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強壓態勢,給與欺凌著當頭一棒。對於校外的小混混,我們在教育引導的同時要嚴把法律觀,出現錯誤絕不姑息,還孩子一個純淨的天空。

要從根本上遏制校園欺凌,只教育孩子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從家長和學校兩方著手,從制度上推動這類事情的解決,通過強化學校、教育部門甚至是司法機關處理此類事情的權威,終結無規矩、無底線、無原則的校園欺凌亂想的蔓延。


阿滿育兒


首先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校園發生欺凌案,學生被打斷門牙,直接責任人應當是打人者,打人者必須承擔責任,學生年幼,自然家長或者監護人必須承擔責任,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但事情發生在校園,學校肯定有管理責任,這個應當是毫無疑問了。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因而校園欺凌中受到傷害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

但是我要說的是,我們全社會,特別是學校一定要共同承擔起“反校園欺凌、建平安校園”的責任和義務。近兩年來,校園欺凌現象受到了社會高度關注,也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各個學校都對此加強了管理,也收到了明顯的效果。可以說校園欺凌事件一直都有,為什麼這幾年比較嚴重了呢?這其中的原因卻是值得我們分析的。

一是媒體傳播力強,一件事情一發生,很快傳遍網絡,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獨生子女現象引起了學生的自我意識越來越強,動不動就簡單粗暴,而且還不想後果。三是家庭教育功能發揮不好,孩子與人為善的意識越來越差。四是學校抓學生管理教育的效果不好,重學習輕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

因此,校園欺凌不是僅僅搞好賠償就可以的,更要從深層次聯合開展工作,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從根本上有效杜絕校園欺凌才是當前的要務。


金木金木金木金


校園欺凌從性質上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應當視具體侵權行為決定,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並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學生遭受校外行為人的欺凌,學校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認為為一般侵權。
  •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侵害或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依照法律規定採取過錯推定方式,又或者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一般認為,學生遭受校內學生的欺凌,與學校管理制度相關,可以認定為特殊侵權行為。
  • 監護人責任,是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此時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其是否有監管、照顧上的過失。如果監護人能夠證明其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而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校園欺凌案的發生,如果學生未成年人被其他未成年人的同學欺凌,學習盡到義務,適用該特殊侵權責任。
  • 在實際履行賠償責任時,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先從被監護人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繼續賠償。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是由其教育機構而非其監護人實際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如果教育機構未盡到相關職責,而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傷害的,理應由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其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的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這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傷害後多無法清晰描述事件過程,而且監護人也多不在現場,此外教育機構理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其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的損害適用的是一般的過錯責任。
  •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是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

大學校園欺凌案一般適用一般侵權責任,即以一般侵權責任處理。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判斷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其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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