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手”想離職 引來煩心事

晨報淄博4月19日訊 外賣騎手王先生沒想到,自己因為身體原因想離職,卻沒有想象中的那麼順利。面對自己在合同和離職申請上的簽名,王先生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4月18日傍晚,王先生告訴記者,因為疫情防控期間單位延遲復工,他想臨時找份工作貼補家用。今年2月24日,他通過網上查詢得知,張店一家外賣配送站招聘送餐騎手,於是,他前往應聘並與配送站負責人簽訂協議,隨後開始送餐。當初,配送站負責人向他介紹,騎手的工作是按件計費,每送一單,勞務費為4元,五星好評多了還會有獎勵。

送餐過程中,有一次王先生接連爬了兩次六樓,下樓時手指抖得厲害並感到胸悶。事後,他被醫生診斷為低血糖,醫生建議他最好不要劇烈活動,考慮到幾乎每天會遇到高樓層的訂單,王先生就想辭去這份工作。

當王先生把自己的想法告訴配送站負責人時,對方稱,如果想離職需提前60日提出申請。3月11日,王先生按要求填寫了離職申請表。大約10天后,他在送餐過程中又出現了身體不舒服的情況,他再次找到配送站負責人,希望儘快離職,對方堅稱必須到5月11日才算離職,否則勞務費只能按每單1元結算。

偶然的一次機會,王先生髮現,自己當初簽訂的協議上明確標註了“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需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另有約定的,以甲方約定的為準。”王先生這才知道,如果自己想離職,只需提前30日提出申請即可。4月17日起,王先生便不再送餐。

今天中午,記者來到王先生所說的這家配送站,負責人拿出王先生的離職申請表,上面標註的離職時間為5月11日,且有王先生的簽名。對此,王先生稱,自己沒有看清最初雙方協議內容,才會按對方要求填了離職申請表。

鄭先生表示,他也是按公司規定來約束送餐騎手,他會將王先生的情況向上級部門反映,力爭儘早妥善解決此事。

山東潤普律師事務所蘇建華律師指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解除合同時,一方需提前30日提出申請或告知另一方,但王先生已填寫了離職申請表,相當於雙方又重新約定了離職時間,應按提前60日提出申請為準。記者注意到,在最初的協議上,有乙方違約,尚未結算的服務費按照1元/單標準結算的內容。

蘇建華提醒廣大務工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協議時,一定要搞清楚甲乙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認真考慮好每條規定,在開工後,再填表或補充協議時,務必三思而後行,以免盲目簽約,使自己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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