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车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我们就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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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翻译过来,就是如果司机开车不小心撞了自己家人导致伤亡的,不赔!

如果你说“难道自己家人不属于三者范围?”保险公司会霸气回答:“我们就这样规定的,是否投保,您自己看着办!”谁让咱们担心车开出去有个万一呢?有心不投保,万一出险了损失太大。没办法,只好勉强同意吧。

若放在过去嘛,咱们老百姓只好自认倒霉。可是,现在不一样了,很多受害者通过维权,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9日,赵师傅驾车碰撞在车尾部活动的妻子,造成妻子当场身亡。交警认定赵师傅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呢我们就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条款上就如我们前面所说,写着不予赔偿。赵师傅不认可,走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依照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赵师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制定的家人免赔条款的初衷是防止骗保,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判断,驾驶车辆撞伤自已的家庭成员和自有财产是否存在故意,虽可进行调查,但时间长,手续复杂,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将可疑人员开除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涉案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五条系保险公司提供、制定的格式条款,对家庭成员免赔的格式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免除了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排除了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同时,投保人在投保时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起见,法律对保险条款制定方,即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高。

保险公司制定的“家人免赔”条款的初衷是防止骗保。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判断,驾驶车辆撞伤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自有财产是否存在故意。虽可进行调查,但时间长,手续复杂,所以许多保险公司干脆就在保险合同中将可疑人员“开除”。

但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以故意对自家家人进行人身损害甚至致死获取损失赔偿的情况毕竟为数不多,因此这一条款的合理性遭到众人质疑。首先从保险合同的性质上看,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是为体现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加强对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其次,还要结合个案进行分析。合同法规定,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必须履行提请注意及充分说明义务,如果在个案中,保险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保险人不能免责。另外,这一条款也有不明确的地方。如在该条款中,“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具体范围就不清楚。在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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