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扣工資促消費:涉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據紅星新聞報道,4月8日,一張“湖南懷化市要求從教師工資中扣取促進消費款”的微信截圖在網上流傳。懷化市財政局的一位工作人員稱,“是懷化市財政局和總工會聯合發文”“不光教師要扣,我們也要扣”;遭受爭議後,已經改為“廳級幹部執行,處級幹部倡導執行,科級和科級以下自願”。

疫情過後,如何促進消費,如何帶動相關產業復工復產等問題確實刻不容緩。但是,湖南懷化網傳的做法與目前擴大消費的舉措是性質完全不同的,比如說,現在的措施有集中發放2020年未發完的工會福利費和發消費券等等,這樣的舉措完全合法且受到廣大職工的歡迎。

除湖南懷化外,目前還沒有出現過痛過強制性扣職工的工資來擴大消費和提振市場。不知該市財政局和該市總工會出臺這項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但是,無論政策出臺的時候的初衷是如何如何好,但是,在法治社會中有一條不能突破的底線,就是市場刺激不能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更不能以各種美好的名義去行非法攤派之實。

從現行法律的角度來看,湖南懷化市財政局與市總工會的行為還涉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必須堅決制止。分析如下:

首先,公務員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法定權利。非經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能剝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五條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四)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其次,依法足額髮放公務員工資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責任,法律沒有授權各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扣減職工工資的法定權力。第八十條規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髮放。這表明,公務員的工資是受國家法律保障的。

最後,未經合法程序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工資調整的法定依據是“定期考核”。體現在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之中,“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

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為了防止地方政府以各種名義扣發公務員工資,該法在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綜上所述,湖南懷化扣發公務員工資以促進消費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涉嫌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必須堅決予以制止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同時,本人還建議,在某些政策出臺時,建議請政府的法律顧問審查,免得出了問題損害當地政府的形象。

黃星永:湘潭大學非洲法律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執業律師,湖南同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中非法律實務團隊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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