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計算留抵退稅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扣除轉出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計算留抵退稅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扣除轉出的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三、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的規定,在計算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的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無需從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中扣減。

  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