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判法,就可能挽救一个家族,真实案例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真实案例

继承纠纷。郭老太与丈夫育有4个子女,丈夫于2006年去世,所有财产由郭老太继承。2012年,郭老太立下公证遗嘱,将名下房屋赠与大儿子和小女儿。2015年,郭老太与小女儿与案外人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作价24万元出售。

依据郭老太指示,甲将售房款交由小女儿。2016年,郭老太因病去世,其他几个继承人因涉案房屋及售房款的分配问题,小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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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事实

1.购买涉案房屋时,大儿子曾出资6万元。2.郭老太最后患病一年期间住院,基本上由小女儿负责,有医院的签字手续、缴费单等证实。

法院判决

24万售房款为遗产,分5等份,大儿子占2/5共9.6万,其他三名继承人各占1/5为4.8万。

理由

1.因大儿子曾出资购房,应当多分。2.虽然小女儿尽了照顾义务,但也是作为儿女的本分,不能证明其他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也应当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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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效果

判决生效后小女儿不服,申请再审并多处上访,表示判决不公,售房款应是她个人所有。因为郭老太的公证遗嘱证实房子赠与他及大儿子,售房款已交给她个人。

小女儿心中愤懑,目前几个继承人及其子女,见面就吵架,互不往来,仅仅为了几万块钱对薄公堂,矛盾四起,郭老太地下有知,必不得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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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上讲,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售房款是赠与小女儿个人。房子出卖后,原公证遗嘱已经失效,也不可能再执行,因此将售房款平均分配,并无不当。

但判决效果并不好。首先小女儿确实尽了赡养义务,在最后住院期间,都是小女儿在照顾。二是已有公证遗嘱,郭老太愿将房屋赠与大儿子及小女儿,售房款也交与小女儿的行为,符合郭老太的赠与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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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综合全案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做出符合情理的裁判。

个人认为可将售房款分成6份,大儿子及小女儿各占2/6, 其他继承人各在1/6,更符合情理,避免激发几个继承人的矛盾,挽救一个家族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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