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借“疫”促銷,編造“糧食搶光”謠言被行政拘留

借“疫”促銷

編造“糧食搶光”謠言被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借“疫”促销,编造“粮食抢光”谣言被行政拘留

【案例簡介】

2020年4月3日2時許,有網民在微信群裡散佈“搶糧食”信息並留下聯繫方式。

經查,王某,男,34歲,山東省新泰市谷裡鎮人,經營糧店。為促銷麵粉大米,編造“開始搶糧食、糧店超市都搶光了”虛假信息,於4月3日2時許在多個微信群發佈。當地警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以案释法」借“疫”促销,编造“粮食抢光”谣言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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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造謠傳謠行為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造謠傳謠行為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造謠傳謠怎樣進行處罰,要依據造謠傳謠的情形而定,如果造成嚴重影響的,是可以按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王某為促銷大米,編造糧食搶光的謠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王某被處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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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網上發佈信息、言論應遵守法律法規。對於編造、傳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希望大家自覺抵制謠言,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和社會秩序。

大米屬於戰略儲備物資,即便是缺糧省,省市縣各級均有大量的儲備。以我國現在的運輸條件,主要產糧區的大米要運往全國各地都是非常簡單的事。所以!請大家做到不傳謠,不信謠,不要盲目跟風哄搶大米。

(司法廳普法與依法治理處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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