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可以變更崗位嗎?把HR問懵了!

一、勞動合同續簽可以變更崗位嗎?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之一是勞動合同期滿。也就是說,如果不存在諸如員工處於醫療期、女員工“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等勞動合同應順延的情形,那麼,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


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企業可以與員工續簽也可以不與員工續簽;若存在員工有權利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則企業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向員工發出的續簽勞動合同通知屬於企業的單方面意向,員工是否續簽由員工自行決定。員工可能是接受企業提出的工作條件的,如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如果員工對企業所提出的續簽意向不滿意,則其可以再行與公司進行協商,直至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前達成一致。

  

通過以上分析,勞動合同到期續簽不能變更原工作崗位,除非經過員工的同意。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日,如果雙方就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沒有達成一致,則從法律風險防範角度來看,建議企業應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二、如何續簽勞動合同?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其次,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然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續簽的年限有哪些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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