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通過合夥企業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股息紅利適用差別化稅收優惠

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能否適用差別化稅收優惠?

“自然人通過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過1年,取得的分紅,能否按投資人個人取得的股資紅利免稅?”

今天看公眾號“隴上稅語”姜老師發的文章,他收集了幾個關於該問題的12366的答覆。(推薦閱讀:合夥企業自然人股東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是否免徵個稅)

湖北稅務12366納稅服務熱線2019年7月15日答覆:

您所描述的情形沒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應當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據相關政策法規並結合貴公司實際經營情況來判定。

寧波市12366呼叫中心2020年4月10日答覆:

財稅〔2015〕101號文件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僅適用於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股利。您的情況,不在該文件的範圍內。

晶晶亮的觀點:之所以這個問題經常會被拿來討論,主要原因是稅法中概念不夠清晰造成的。財稅〔2015〕101號確實是說“個人”,但“個人”在稅法中並不必然等於“自然人”,個人所得稅中的個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所以用這個文件來回答,感覺政策依據並不充分。

雖然依據不夠充分,但我本人還是認同寧波12366的答覆的,也就是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只應該適用自然人,不能適用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因為通常來說自然人在股票市場上處於弱勢地位,“俠之大者,為國接盤”,股市中一茬茬的韭菜基本都是前赴後繼的散戶。通過合夥企業進入股票市場,就屬於機構投資者了,本身在市場中處於更專業,更有利的地位,不應該和弱勢群體享有同等的稅收優惠。

寧波這個答覆我認為符合優惠政策的本意,如果稅務總局能出臺文件專門再明確一下或出臺個官方答疑,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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