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講啦!檢察官帶你走出民事檢察監督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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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小講堂

在申請民事檢察監督的過程中,大家往往對申請費用、申請條件等存在困惑。

今天,民行檢察官就帶大家瞭解民事檢察監督過程中的這些問題。

01 向檢察院申訴,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

开讲啦!检察官带你走出民事检察监督误区!

檢察院受理民事申訴案件,是否需要交納申請費?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受理申訴案件,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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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檢察院受理的案件須符合法定條件

案例故事

李某與陳某之間存在債務糾紛,後法院判決李某須償還陳某的欠款。法院判決生效後,李某認為法院判決是錯誤的,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要求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撤銷判決,檢察機關依法審查後發現,李某沒有對法院生效判決提出申訴。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對李某的監督申請不予受理。

开讲啦!检察官带你走出民事检察监督误区!

檢察機關對當事人不服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監督申請的,經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且符合檢察機關監督範圍的,才予以受理。

當事人的監督申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不予受理:

(1)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但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6)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7)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03 不是什麼時候都可以向檢察院申訴的

案例故事

陳某以經營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王某借款50萬元,借款到期後陳某拒不還款,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6年12月,法院作出判決並已生效,2017年11月陳某不服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以陳某超過期限申請再審為由駁回其申請。陳某遂向檢察機關申請民事檢察監督。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監督規定》規定,當事人必須先向法院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申請或者超過三個月未作裁定的,檢察機關才能受理監督申請。同時,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申請再審被法院駁回後,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檢察機關也不予受理。

因此,檢察機關依法對陳某的監督申請不予受理。

04 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是不同監督方式

再審檢察建議

VS.

抗訴

再審檢察建議是“同級監督”,即檢察機關對同級法院的監督,抗訴是“上對下抗”,即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抗訴與再審檢察建議都是檢察機關針對法院生效裁判、調解書監督的一種方式,兩者因案件錯誤程度不同,而靈活適用。再審檢察建議,是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種建議,需經同級人民法院審查才能決定是否啟動再審程序。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定再審事由的則啟動再審程序,反之,則不予啟動再審程序。提出檢察建議的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不予再審的決定不當的,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因此,再審檢察建議是一種“柔性監督”。抗訴,則必然導致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是一種“剛性監督”。

END

審核:李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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