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5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感染病毒死亡,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strong>近親屬

可以提起訴訟。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感染病毒死亡,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strong>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strong>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感染病毒死亡,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strong>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strong>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三百七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strong>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感染病毒死亡,人民法院該如何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再審申請審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strong>裁定終結審查:

(一)再審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權利義務承繼者或者權利義務承繼者聲明放棄再審申請的;
(二)在給付之訴中,負有給付義務的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但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除外;
(四)他人未經授權以當事人名義申請再審的;
(五)原審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六)有本解釋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