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8 乾貨!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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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如果當事人不服有哪些救濟措施,交通事故造成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糾紛,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如何處理。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糾紛中用人單位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如何維權。針對事故認定書異議的不同階段不同糾紛中救濟途徑,本文進行解析。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交通事故認定書系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事故當事人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交管部門調查交通事故成因並劃分責任的處理意見,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什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綜上兩條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書面意見,不是行政行為,本質上是一份證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權的行使及救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

為限。”76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釋後,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一)事實不清的;(二)主要證據不足的;(三)適用法律錯誤的;(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79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備案。”根據上述及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權提出主體:事故當事人。提出時間: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救濟方式:提出複核申請。提出方式:書面。材料接收部門:作出機關或上一級機關。複核受理部門:上一級機關。複核審查結論:維持原認定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責令重新調查、認定後的處理: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重新作出認定,撤銷原認定或證明,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報上一級機關備案。複核次數:1次。需要注意:在交通事故認定處理階段,有權提出異議的僅限事故當事人,不包括其他人。且如果逾期提出,交警部門不予受理。以上是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的法定救濟途徑。

因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行政行為,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撤銷,交通事故認定行為不具有可訴性。如果不服認定書,只能通過申請複核解決。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異議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處理

在民事訴訟中,

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有異議,第一,可以從交通事故認定書所依據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責任劃分不公正、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角度提出質疑,結合民事訴訟中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質證意見,達到削弱其證明力的目的。第二,提交相反的證據或理由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有相反的證據或充足的理由足以推翻該證據的,達到消除其證明力的目的,使其不能發揮證據效力。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上屬於證據,是否採納,由法院依法進行審查,對缺乏證明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應作為定案依據,有關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法院可依法直接作出認定並依此裁判。

在行政訴訟中,一般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進行工傷認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職工的該種情況認定為工傷,而用人單位對認定工傷所依據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情形。此時的用人單位在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為被告的工傷認定行政訴訟糾紛中,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

因為用人單位並非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不具備提出複核的異議請求權條件,且時間上早已超過提出複核的時限,但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對是否構成工傷有決定性作用,關係到用人單位是否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將對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實際影響,所以,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在該類行政訴訟中有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這樣既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也有利於查明案情,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那麼除了前述用人單位可以採用的方法外,還可以向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異議,指出錯誤,請求重新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03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上級公安部門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104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嚴格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該兩條規定表明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的還可以通過監督解決。

綜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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