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中院公開審理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10月26日上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組成七人合議庭(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青島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孫志遠擔任本案審判長,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派副檢察長張薇參加訴訟。

公益訴訟人訴稱,2015年8月至11月期間,被告王某某在承包土地期間,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准,擅自改變被承包土地用途,多次組織人員進行挖沙。後被告周某在明知王某某未取得挖沙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為王某某提供幫助,聯繫運輸車輛、買家、沙子儲存場地等,並派員幫忙計數、賣沙。經查實,王某某、周某採沙銷售金額203930元,致使大量土地遭到破壞。

2016年12月14日,萊西市公安局出具《鑑定意見通知書》,載明萊西市某村東被破壞的土地為一般農用地,破壞面積為10594平方米(合15.8906畝)。萊西市國土資源局出具《關於萊西市某村土地被非法破壞社會危害性的情況說明》,認定王某某、周某的違法行為共破壞耕地10594平方米(合15.8906畝);其違法行為破壞了原土地現狀,毀壞了地表土壤層,使其喪失了原種植條件。後周某對部分被破壞的土地進行了回填,但大部分土地至今仍然處於被破壞狀態。

公益訴訟人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王某某、被告周某對其破壞的15.8906畝耕地進行復墾,恢復種植條件;如不能恢復原狀,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具體數額待鑑定後依法確認)。

庭審中,兩被告對環境公益訴訟人起訴的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表示將積極履行修復義務,並願意接受法院和相關行政機關的監督。

合議庭將擇日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對耕地修復情況進行監管和確認,對本案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鏈接

什麼是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者具有遭受侵害重大風險,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什麼是七人合議庭?

本案適用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十六條(二)項的規定,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其中包括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審員。七人合議庭適用範圍包括: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陪審員的職權包括:人民陪審員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信網全媒體記者 顧青青 通訊員 朱本騰 尤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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