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性存款“生變”


結構性存款“生變”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負責人表示,接下來會壓降銀行不規範存款創新產品,將結構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率納入宏觀審慎評估,維護存款市場競爭秩序——曾經令市場“又愛又恨”的金融創新產品——結構性存款,將再度迎來“新變化”。

為維護存款市場競爭秩序,商業銀行的創新產品——結構性存款,將再度迎來“新變化”。多位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結構性存款的整體收益率下限將出現下降。融360大數據研究院的監測數據也顯示,結構性存款的規模正呈現小幅下降趨勢,且達到預期最高收益率的比例有所下降。

那麼,究竟什麼是“結構性存款”?市場為何一度對它“愛恨交加”?面對監管機構的整治,投資者在選擇結構性存款時該注意哪些問題?

何為“結構性存款”

作為商業銀行的一項創新產品,結構性存款近年來備受市場青睞,發行規模一度快速增長。究其原因,一方面,2018年以來,存款競爭壓力不斷加大,對於各家銀行來說,亟需創新“攬儲利器”吸引客戶、爭奪市場份額;另一方面,“資管新規”已明確要求,禁止發行保本理財產品。

“根據新規,銀行理財產品需打破‘剛性兌付’,今後將更多發行淨值型理財產品,即沒有明確的預期年化收益率的產品。但是,目前很多投資者仍習慣接受‘保本保息’的產品,結構性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這部分需求。”中國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說。

“結構性存款”,簡單來看,就是“存款+金融衍生品”,即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例如,它與利率、匯率、指數、黃金的波動掛鉤,或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讓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

通常情況下,結構性存款的平均到期收益率要高於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這也是它能成為商業銀行“攬儲利器”的原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結構性存款的預期收益率為一個“區間”,在最低收益率、最高收益率之間浮動,至於產品到期時能取得什麼樣的實際收益率,則與掛鉤金融衍生品的市場表現密切相關,銀行能夠保證本金和最低收益,但不保證能實現最高收益。

以中國工商銀行某款掛鉤日元匯率的結構性存款為例。該產品為“保本浮動收益類”,預期年化收益率為1.55%至3.75%,期限184天。在實際運行中,該產品的目標區間為:“掛鉤標的大於‘掛鉤標的期初價格-10.5’”。那麼,該產品的到期實際收益有可能出現以下3種情況。

一是最不利的情況,在觀察期內,掛鉤標的始終在目標區間之外,投資者只能獲得最低檔年化收益率1.55%;二是最有利的情況,掛鉤標的在觀察期內始終保持在目標區間之內,投資者將獲得最高檔年化收益率3.75%;三是居中情況,掛鉤標的曾經處於目標區間之外,投資者最終獲得的收益將根據掛鉤標的處於目標區間之內的天數來計算。

充分認識投資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保本且有“存款”二字,但結構性存款卻與一般性存款不同,更與“非保本理財產品”存在本質差異。然而,故意將以上三者混淆、誤導銷售、產品運作不規範等市場亂象,近年來卻暗中滋生。

經濟日報記者走訪發現,為了衝業績,部分銀行網點的銷售人員並沒有向投資者披露結構性存款的投資風險,而是將其與一般性存款混淆,片面強調其安全性、最高收益率,影響投資者自主決策;再如,銷售人員不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向投資者銷售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等級的產品。

此外,在經營壓力驅動下,部分銀行的結構性存款還存在“假結構”問題。

“個別銀行為結構性存款設定了遠高於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構建狹窄的收益波動區間,或者將掛鉤衍生產品的行權條件設置為幾乎不可能的觸發事件。”北京銀保監局相關負責人說,由此,結構性存款名為“浮動收益產品”,實為“固定收益產品”,即“假衍生真保收益”,這違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基礎上獲得相應收益”的產品設計原則。

該負責人表示,更有甚者,在個別銀行的結構性存款中,並沒有實際嵌入金融衍生產品,或所嵌入的金融衍生產品沒有真實的交易對手和交易行為,這涉嫌通過設置“假結構”變相高息攬儲,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且抬高了資金價格。

為此,中國銀保監會已於2019年10月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簡稱《通知》),要求加強投資者保護,確保合規銷售。

具體來看,在銷售結構性存款時,銀行應當參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向投資者明示“結構性存款不同於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資風險,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標識最大風險或損失,確保投資者瞭解結構性存款的產品性質和潛在風險,自主採取投資決策。

約定“投資冷靜期”

除了以上風險標識,對投資者來說還需特別注意哪些事項?“投資冷靜期”便是其中之一。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應在銷售文件中約定“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並載明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

“在投資冷靜期內,如果投資者改變決定,商業銀行應當遵從投資者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並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投資款項。”中國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說,投資冷靜期自銷售文件簽字確認後起算。

因《通知》於2019年10月18日印發且設置了12個月的過渡期,也就是說,自2020年10月18日起,“投資冷靜期”這一規定才將正式實施。但據記者觀察,目前已有多家商業銀行明確表示,投資者可在該行確認產品前撤單。

此外,自2020年10月18日起,投資者在選擇結構性存款時還應注意“三看”。

一是看起售金額。根據新規,結構性存款單一投資者的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二是看銀行網點在銷售過程中有無“雙錄”。所謂“雙錄”,即商業銀行要設立理財銷售專區,在專區內裝配電子系統,對每筆產品的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其目的在於,實現銀行理財、代銷產品的銷售環節“監管無真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提高監管效率,做到“買者自負、賣者盡責”。

根據《通知》,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時,也應參照理財產品實施專區銷售和錄音錄像,不得對投資者誤導銷售。

三是看信息披露是否齊全。根據《通知》,商業銀行應在該行的官方網站,或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結構性存款信息。

這些信息具體來看,包括銷售文件、發行報告、產品賬單、到期報告、重大事項報告、臨時性信息披露等。其中,銷售文件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產品性質、產品結構、掛鉤資產、估值方法、假設情景分析以及壓力測試下收益波動情形等。

此外,商業銀行還應在該行的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結構性存款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存續期內的結構性存款基本信息。

“特別要注意的是,在未與投資者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商業銀行如果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結構性存款的相關信息,不能視為其向投資者進行了信息披露。”中國銀保監會上述負責人說,此舉以避免信息披露流於走形式,更充分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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