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出手,結構性存款≠存款!別再被忽悠了

監管出手,結構性存款≠存款!別再被忽悠了

《大件事》

結構性存款監管來了。

保本、保本、保本!雖然在去剛兌監管主旋律下,但保本仍然是不少投資人理財的金科玉律。在資管新規後,在投資人們戒不掉的保本衝動下,結構性存款被視為保本理財的替代產品,成為銀行攬儲界然然興起的新星!

結構性存款火到什麼程度呢?從2017年開始發行量和利率雙雙攀升。從央行公佈的金融機構信貸統計,2016年商業銀行針對個人的結構性存款總量同比負增長,但2017年底,該項總量已同比上漲了48%。中信宏觀研究團隊認為,截至2019年9月,結構性存款整體規模約在11萬億元,而2018年底不到7萬億元。據第三方數據統計,今年一季度,結構性存款利率由去年底的3%左右上調到4.3%左右,是普通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以上。

监管出手,结构性存款≠存款!别再被忽悠了

01 結構性存款告別無序發展時代!

在結構性存款快速擴張下,一些運作管理不規範、誤導銷售、違規展業等問題也開始出現,為此,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下簡稱《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嚴格區分結構性存款與其他存款,在准入門檻、產品銷售、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了規定。

《通知》明確,結構性存款是指商業銀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產品的存款,通過與利率、匯率、指數等的波動掛鉤或者與某實體的信用情況掛鉤,使存款人在承擔一定風險的基礎上獲得相應的收益。

因此,對於投資者來說,結構性存款的收益也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存款所產生的固定收益,另一部分則與標的資產的價格波動掛鉤,因此才能獲得了較高投資回報率。說人話總結就是——結構性存款=“存款+期權”

因此備受投資人歡迎,然而實際上“假”結構性存款屢禁不止,如將嵌入結構性存款的衍生品工具設置不可能執行的條件,導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被觸發,或是在將嵌入衍生品的觀察區間或者情景條件設置得較為寬鬆,從而使得最高收益很容易達到,使得原本“浮動收益”變成了“固定收益”。

為了限制結構性存款的無序發展,在規模上,《通知》則通過重申非套期保值類衍生交易市場風險資本限額,限制了單家銀行結構性存款總規模,要求的非套期保值衍生品形成的市場風險資本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的3%,這也就限制了銀行無限發行結構性存款攬儲!

此外,《通知》對於結構性存款比照銀行內設資管部公募理財產品設置了1萬元(或等值外幣)的銷售起點,並參考了私募理財,《通知》還對結構性存款設置了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萬一後悔了還有24個小時的反悔時間!

02 中小銀行負債進一步承壓

既然結構性存款≠存款,結構性存款相對於普通存款具有更高的風險,結構性存款不是你想發,想發就能發!

所以,《通知》還提高了銀行發行結構性存款的准入門檻,明確了從事結構性存款業務需要有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

首當其衝影響的中小銀行!中信宏觀研究團隊數據顯示,在其估算的11萬規模中,中小行對結構性存款依賴較高,約有7萬億規模,佔其總存款的8.2%!“對於中小銀行及零售端較弱的銀行而言,負債端的增長可能將受到一定影響,制約其擴張能力。”結構性存款的規範,對於部分較為激進的中小銀行將可能面臨進一步的資產負債表“縮表”的風險,其中零售端較弱的銀行將可能更容易受到衝擊。

興業研究宏觀團隊金融監管分析師陳昊也表示,“許多中小銀行,尤其是農商行,不具備普通類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今後將不能直接發行結構性存款。”不過,他認為,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對衍生品資格的發放顯著增多,中小銀行在具備相應條件之後,可以申請相關衍生品資格。

而為確保平穩過渡,《通知》還採取設置過渡期和“新老劃斷”的政策安排。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12個月。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可以繼續發行原有的結構性存款(老產品),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的整體規模內,並有序壓縮遞減。

03 互聯網代銷模式將受影響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還表示,由於結構性存款相對於普通存款具有更高的風險,且結構性存款不同於普通存款,因此在宣傳銷售文本上,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結構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將結構性存款作為其他存款進行誤導銷售,避免投資者產生混淆。

實際上,結構性存款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代銷的模式已是常態,目前支付寶、理財通、京東金融等均涉及此類產品。

以支付寶為例,在其財富頻道中,就有與江蘇某銀行合作的結構性存款。通過線上測評後即可在線購買,而線上測評的幾個問題也僅侷限於職業、年收入、家庭成員情況等基本信息。“互金平臺的測評與銀行自身的測評體系不同,萬一出現用戶風險與產品不相符的問題,互金平臺也許承擔不了這樣的風險,”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指出。

而在京東金融的理財頻道中,也有與天津某農商行合作的結構性存款,但在產品類型卻被劃分為“定期類銀行理財產品”。

事實上,監管對於互聯網代銷的“引流”模式風險早有關注。今年3月,就有十多家為信託公司提供資金信託產品引流的第三方互聯網機構被監管點名叫停。半個月前,銀保監辦印發《關於開展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就指出,理財新規規定,只能通過本行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通過其他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結構性存款應參考相關規定,不得通過第三方非銀機構、互聯網金融公司等渠道銷售結構性存款。

此外,《通知》還強調,商業銀行銷售結構性存款應參照《理財新規》及其相應附件執行,這也就意味著結構性存款的銷售過程中應當滿足“專區銷售”、“雙錄”(錄音錄像)和風險測評等相關要求,這也無疑將增大結構性存款的銷售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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