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醉酒肇事後繼續超速衝撞致人死亡,獲刑


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超限速衝撞,導致一人死亡,近日,被告人皇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終審,皇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時,判由皇某及車主念某分別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47萬餘元、20萬餘元。


【以案釋法】醉酒肇事後繼續超速衝撞致人死亡,獲刑


案情回顧

2019年6月5日,皇某借用念某的一輛小型麵包車從昆明回陸良,與朋友共進晚餐並飲酒。22時許,皇某駕車行駛到陸良縣板橋集鎮村莊道路附近路段時,與站在路邊的殷某等四人及停放在路邊的摩托車相撞,下車查看後,因害怕殷某等人報警,皇某以挪車為由駕車超速向前行駛,致使其所駕車輛與駕駛二輪摩托車同向行駛的劉某相撞,造成劉某當場死亡。經鑑定,劉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肝脾破裂合併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皇某所駕車輛採取制動時車速約為89km/h,其血樣中定性檢出乙醇,含量為212.16mg/100ml。經陸良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確認,事故應由被告人皇某承擔全部責任。


開庭審理

陸良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皇某醉酒駕駛機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導致一人死亡,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皇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通過家屬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皇某的犯罪行為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念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對其所有的機動車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對本案的發生存有過錯,應當就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綜合全案,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皇某及車主念某分別以量刑過重、民事賠償部分判賠數額過高提出上訴,曲靖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條補充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

第一條:“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第二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提醒

結合上述規定,皇某如果在與殷某等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選擇留在現場等候交警部門到場處理,那麼他面對的應該是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的刑罰,而他為了逃避處理,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以致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一念之差,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皇某的行為在給死者的家庭帶來沉痛打擊的同時,他自己也面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十年以上刑罰,並與借車給他的朋友分別承擔數十萬元的民事賠償責任。

近年來,曲靖法院每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部分案件系醉酒駕車的危險駕駛行為引發,最後以交通肇事罪等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皇某的案件,則是當中較為典型的一起,代價不可謂不慘痛,教訓不可謂不深刻,希望大家引以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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