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案發前系農經站的站長,受賄罪中有一起在案發前退還給行賄人20萬元的受賄款,在公訴機關退還了全部案款(包括已退還的20萬元),在一審庭審辯護中,辯護人明確意見:20萬元雖然計入犯罪數額,但由於
已經退還給行賄人,應當從行賄人處追繳,最終法院採納辯護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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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11:16:39 北京楊志成律師
張某案發前系農經站的站長,受賄罪中有一起在案發前退還給行賄人20萬元的受賄款,在公訴機關退還了全部案款(包括已退還的20萬元),在一審庭審辯護中,辯護人明確意見:20萬元雖然計入犯罪數額,但由於
已經退還給行賄人,應當從行賄人處追繳,最終法院採納辯護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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