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險已賠付,意外險再次申請理賠,被拒賠合理嗎?

交通事故車險已賠付,意外險再次申請理賠,被拒賠合理嗎?

大家好,我是專注於理賠服務的奶爸保險經紀人--悅悅說險。找奶爸買保險,避免理賠的坑!

隨著機動車進入家庭社會,交通事故發生率是越來越高了。伴隨個人保險意識的提高,自己購買意外險規避因意外損失造成的損失是越來越多。

但是你在申請理賠的時候,有沒有碰到過這樣的案例:

自己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事故中所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者(車險)已經賠付過了。自己的意外險再去申請醫療費用的時候,會被保險公司拒賠。

你認為合理嗎?


一、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


1、意外醫療是屬於費用補償型。

什麼是費用補償性保險?“根據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按照約定的標準確定保險金數額的醫療保險。”

在申請理賠的時候保險公司認為,“客戶因為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失已經得到必要、充分的補償,不應該要求再次賠償,否則就是違背損失補償原則。”


2、因為客戶的原始理賠單據(醫療費發票),已經交給第三者(車險)了。沒有原始單據,也是保險公司拒賠的一個理由。


二、拒賠合理嗎?


先說結論:投保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後,在已經獲得肇事司機賠償情況下,仍然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意外醫療費用理賠。

為什麼奶爸會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不合理呢?理由是什麼?


第一,意外險是屬於人身保險,不屬於財產險。

什麼是財產險?財產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的財產及有關利益,因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而造成經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給予補償的保險。

什麼是意外險?意外險是指當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身故、殘疾或者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其他事故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意外險可以包含由意外傷害導致的意外醫療保險責任。

意外險具有一些類似於財產險的特點。比如意外傷害造成的醫療費用支出是一種經濟損失,這種損失的數額可以確定。但是,意外險從根本上講是基於人身發生意外傷害而形成的保險,不能僅因涉及財產損失,而將其歸於財產性質的保險。《保險法》第95條第一款規定:“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該條款非常明確的把意外險劃分到人身保險中,因此意外保險應屬於人身保險範疇。

所有,保險公司把個人意外險歸屬於財產保險,並無法律上的依據。

第二,作為人身保險的個人意外險不適用於“損失補償原則”。投保人在因交通事故受傷後,在已經獲得肇事司機賠償的情況下,可以再次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適用於財產保險的一項重要原則。也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並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必須在其承擔的保險金給付義務範圍內履行賠償義務,對被保險人所受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旨在防止被保險人因為發生理賠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法》第60條第一款規定:


交通事故車險已賠付,意外險再次申請理賠,被拒賠合理嗎?

保險法賦予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也就是財產保險中“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購買保險而獲取不當利益。


在《保險法》第56條第二款也限制了財產保險的重複投保:


交通事故車險已賠付,意外險再次申請理賠,被拒賠合理嗎?

所以投保人通過財產保險,獲得額外收益的情況是不存在的。

在《保險法》第46條:

交通事故車險已賠付,意外險再次申請理賠,被拒賠合理嗎?

明確限制了保險公司在人身保險中行使代位追償權。同時也賦予了被保險人另外向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者主張侵權賠償的權利。而且,保險法對人身保險並無重複投保的限制。

因此“損失補償原則”不適用於人身保險,當然也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中的個人意外險。


三、最後總結


意外險的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是依據保險合同的關係,這與意外險中的被保險人作為受害人,因交通肇事案中的司機的過錯獲得的賠償屬於不同的法律體系,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已經獲得第3人(肇事者)賠償為由拒絕賠付。

交通事故賠償,是基於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產生的侵權責任賠償。意外險中的賠償,是基於投保人和保險公司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產生的法律合同關係獲得的賠償。

所以奶爸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是不合理的,一個簡簡單單的車險的理賠,就能體現服務人員的專業性,關鍵是你的服務人員是否專業!

如果你有任何和保險相關的問題,特別是和理賠相關的問題,都可以私信或者留言給“悅悅說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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