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女子進錯房間,認錯男友發生關係,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深夜女子進錯房間,認錯男友發生關係,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前幾天朋友問了一個問題,說他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

男女朋友二人在一家賓館入宿,入住房號為609。在傍晚時男友關了燈準備睡覺。女友在玩手機,手機玩著玩著沒電了,女友發現忘記帶充電器,便準備去樓下前臺借一個,隨後前臺並沒有多餘的充電線,女友便作罷,準備回房休息。回房時女友錯將606看成609,恰好房門未鎖,便進入房間躺下,隨後與她認為的男友,也就是該房獨自住宿的男子發生關係。第二天清醒時女友發現枕邊的陌生面孔,大驚失色,隨後報警稱其“強姦”。那麼其行為構成犯罪嗎?


深夜女子進錯房間,認錯男友發生關係,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可能很多朋友覺得這女友太傻了,或者太大馬哈,竟能發生如此事件。可是既然發生了,那麼我們該看一下該案如何認定
相關法律
強姦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筆者有諮詢幾位學法的朋友,其中一個觀點是構成

深夜女子進錯房間,認錯男友發生關係,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朋友聊天截圖

朋友認為,該罪中重要的一條“違背婦女意志”,其女友意志為與男友發生關係,並不是其他人。此行為屬於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並且男子一人居住酒店,明知其女友不是自己的伴侶,主觀上有姦淫的故意,侵犯了女子的性自主權,理應構成本罪。

筆者查詢了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於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於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姦淫的行為。

在認為男子為男友時,該女子處於“不知反抗”的狀態。即男子在女子“不知”反抗的情況下發生關係。那麼是否認為男子是“利用”其“不知反抗”而發生關係呢?

大家可以試想一下,深夜一女子主動進房,要求男子知道該女子意志不是與他發生關係,或者知道女子“不知反抗”,很明顯男子難判斷到這一步。所以筆者認為其並沒有“利用”。

深夜女子進錯房間,認錯男友發生關係,男子是否構成犯罪?

而且該罪的主要判定還是強迫發生的行為,筆者認為,即使女子的意願並不是與該男子發生關係,但是因為自己進錯房間,而發生關係,理應認定為自願發生行為。

所以,該事件社會危害性較小,並且根據其行為很難認為男子涉嫌犯罪,則男子不應構成此罪。但是其行為屬於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男子理應賠付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所以,出門在外一定要保護好自己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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