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無中生有」構成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檢察院公佈了《關於辦理虛假訴 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 規定,“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 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 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 情形將構成虛假訴訟罪。 據瞭解,《解釋》將於2018 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釋》共十二個 條文,從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 定、定罪量刑標準、數罪競合的處 罰原則、刑事政策的把握、地域管 轄的確定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針對實踐中受廣泛關注並存 在爭議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界 定和定罪量刑標準問題,《解釋》規 定了以下四類行為可被認定為虛 假訴訟罪: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 通,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 段,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 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以捏造的 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 書,或者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 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 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 出裁判文書的;在未作出裁判文書 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虛假訴訟違 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 實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具有致使人 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 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等 情形的。 最高法院刑四庭負責人表示, 實踐中出現過的行為人隱瞞他人 已經全部清償債務的事實,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 債務的“無中生有”情況,也構成虛 假訴訟罪。此外,“ 單方欺詐”和 “惡意串通”均為虛假訴訟犯罪行 為的具體實施方式。 《解釋》還規定,虛假訴訟刑事 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 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轄,以有利於偵辦機關 及時調取和固定證據,同時避免部分 民事訴訟當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 惡意干擾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審理;在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 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情況下, 可以實行異地管轄,確保此類案件 公正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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