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控告是权力,但是要依法进行


申诉控告是权力,但是要依法进行

一直以来,有这样一个说法,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继续申诉,或者控告的,监狱方面不给其减刑或者办理假释。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正确呢?答案是,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

法律保障服刑人员有继续申诉和控告的权力,这与是否减刑是无关的。而且,如果有监管机关以这种理由不给服刑人员减刑的,肯定是违法相关规定的。咱们看看相关规定: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

第十一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罪犯提出申诉、控告的,不影响对其减刑、假释。

这个规定已经十分明确了,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这可是高层规定。

同时,咱们在来看一看,什么情况下不予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由以上两个条款可以看出,依法申诉控告,与拒不认罪悔罪不是一个概念,大家不要混淆。有人可能会说,你这本身就是矛盾的,怎么又不矛盾呢?其实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就可以概括:

例如,一个服刑人员一直在申诉,或者控告,但是已经被各级司法机关认定有罪,且法律程序已经完全走完了,你还不认罪,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下面在说说今天的主题,为什么说“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认为自己的案件属于错案的,一定依法申诉控告”呢?

因为这项权力受法律保护,且司法机关在接到相关申诉或者是控告后,认为案件确实存在问题的,会依法复查。咱们再来看看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确有冤错可能的控告和申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复查。经复查,认为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请)抗诉、再审。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及下级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处理决定,依据法定程序及时纠正。

最后咱们再来说说“依法维权”,这个非常重要。有些人总是认为自己的案件属于错案,但是各级法院,检察院在复查中均发现没有问题的,那就是涉案者本人错了。切记,有些案件不是你认为错误就一定是错误的,你认为有理就一定有理的,有理还得合法呀!

小结:在申诉控告的过程中,一定要在反思中进行,反思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存在过错,是不是存在违法犯罪,不要一味地想翻案,该认罪还得认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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