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被扣600佣金,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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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险从业者风吹日晒,手机24小时开机,微信从早聊到晚,半夜尿尿都要看下手机,生怕漏了客户一条信息,一单生意。真心不容易啊!个别从业者跟小邱诉苦,辛苦签下的单,到手佣金除了依法纳税外,还要扣考勤,我们是代理制,是否合理?凡事两面性,我们先看看一个真实维权案例。

保险代理人被扣600佣金,法院这么判

案件要点

案发时间:2012年5月和10月

扣款金额:600

扣款原因:早会未出勤

争议要点:考勤扣款是否合理?

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通过保险公司的网站系统查知,保险公司于2012年5月和10月从我的佣金中分别扣去了300元“考勤扣款”,合计600元。认为该款不应该扣除。

理由如下:1.从代理性质看,我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全凭销售业绩而得到保险公司所付给佣金。双方所签代理合同上并没有如果我未参加早会则所得的佣金应被扣除的约定。代理人没有底薪,保险公司进行“考勤扣款”没有理由。

2.从个别情况对待的原则看,2011年1月之前长达四年半的时间里,我身为专职代理人,并无“考勤扣款”记录。2011年1月,我家近90岁的母亲摔成重伤需要护理。我和保险公司下属的支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我可以不出勤并成为兼职代理人,保险公司不扣我的“考勤扣款”。从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长达一年多,事实上我也没有考勤扣款记录。我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退还原告佣金600元。

被告观点

被告公司辩称,被公司扣除了原告应领的佣金600元是事实,但该扣款行为是公司和原告口头达成的协议,由于原告没有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早会,违反了代理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法院查明

1.2007年12月2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一份,其中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在被告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

2.原告按业绩提成,被告发放佣金,并取得保险从业资格。

3.原告与被告非雇佣关系,而是代理关系。

4.有《保险代理合同书》、《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2010版)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1. 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 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其作为代理人的义务,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佣金。
  3. 《保险代理合同书》中并无原告如未参加被告组织的早会应当被扣除佣金或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为每月300元的约定。
  4. 现被告亦未提交双方签约时所制定的《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故被告扣除原告佣金合计600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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