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方式提取公积金,自作聪明!


这样的方式提取公积金,自作聪明!

第12期

很多人都有缴纳公积金

这笔资金积攒了不少

但不是你想取就能取


这样的方式提取公积金,自作聪明!

有人对公积金余额牵肠挂肚

“想方设法”也想把公积金拿出来

然而...

4月16日

仁皇山派出所接到南太湖新区

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的工作人员报警称

男子韦某使用“假身份证”和“假户口本”

试图以母亲“大病”为由提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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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警调查得知

犯罪嫌疑人韦某工作多年

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一直未提取过

于是便打起住房公积金的“主意”


韦某自知不符合提取名下公积金的条件

便上网找了一家“黑中介”

帮忙制作提取公积金所需的相关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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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下午

韦某收到了“中介人员”发来的一个文件袋

里面是伪造好的户口本

母亲“杨某某”的临时身份证

和她在安徽的相关重大疾病病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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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黑中介”帮韦某伪造了全套证件

让其到南太湖新区市民服务中心公积金窗口

以母亲“杨某某”患有重大疾病的名义

领取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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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

此举被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识破

心虚的韦某随即承认了用假证骗提公积金的事实

最终,韦某自然没能将公积金套现

到案后韦某后悔不已

原以为公积金是自己的钱

伪造一些证件把它取出来不会是什么大问题

真是“大错特错”


目前,韦某已被南太湖新区公安分局

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罪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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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因为是“自己的钱”

就可以投机取巧

非法套取而以身试法


以案说法


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不仅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而且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同时,根据《湖州市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目录(2018版)》(湖信办[218]2号)规定:违规提取(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还会面临以下处罚:


1.依法追缴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骗提行为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黑名单,纳入个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暂停该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3.将相关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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