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智!他們用這個方法讓聾啞犯罪嫌疑人“發聲”

2019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夥同他人在公交車上通過扒竊的方式,共同盜取被害人2000餘元現金。經訊問,犯罪嫌疑人曾某對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機智!他們用這個方法讓聾啞犯罪嫌疑人“發聲”

近日,麻城市檢察院的遠程訊問室裡,進行了一場“無聲”的提審。該案案情其實並不複雜,為一起普通團伙盜竊案件,但是其中有一犯罪嫌疑人為聾啞人,給案件的辦理增加了難度。

鑑於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為防止提訊過程中出現交叉感染等情況,該院啟用遠程視頻提訊系統,對接連線看守所,在特殊時期“隔空訊問”,確保刑事案件辦理工作和疫情防控兩不誤。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是聾啞人,為維護其權益,保證案件質量,檢察官請來了麻城市特教學校專業手語翻譯老師來幫助提審。訊問過程中,檢察官通過專業手語翻譯老師向聾啞犯罪嫌疑人用手語進行發問,而當聾啞人通過比劃回答時,專業手語翻譯老師負責將聾啞人的意思準確的轉化成口語,從而讓犯罪嫌疑人“發聲”,形成訊問筆錄。為保障訊問過程的合法性,該院技術部門還通過運用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將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從而為法庭庭審時核實訊問筆錄提供依據。

機智!他們用這個方法讓聾啞犯罪嫌疑人“發聲”

機智!他們用這個方法讓聾啞犯罪嫌疑人“發聲”

“檢察官,謝謝您,讓您為我的案子費心了,我一定會吸取教訓,再也不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了!”

訊問結束的時候,曾某通過手語老師,對檢察官表示了感謝。

此案的辦理,既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又彰顯了司法的人文關懷。通過對曾某進行說服、批評、教育,曾某被檢察官的人性化辦案所感化,對自己的罪行表示深深地懺悔,當場認罪認罰。


檢察官釋法說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聾啞人因為生理缺陷,與正常人溝通不暢,謀生能力有限,導致聾啞人法律意識淡薄,容易受他人蠱惑參與犯罪。社會各界應對聾啞人這個特殊群體多一些關注,對聾啞學校多一些政策扶持,給聾啞人多創造一些就業機會,預防和減少聾啞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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